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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调整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粵高法[2018]175号【发布日期】2018.07.30【实施日期】2018.07.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统计数据,我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调整为23756元以下(含本数),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将根据有关统计数据的变化进行调整。请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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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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