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7]283号【发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7.12.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解决我省管理人名册编制不统一、退出途径不畅、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人能力与案件审理需要不相匹配等问题,实现管理人工作规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目标,现将《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供参照执行。
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管理人工作是破产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把加强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作为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参照执行过程中,既要加强对管理人的引导与监督,又要确保管理人地位独立,支持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既要坚持全省管理人名册的统一编制,又要充分考虑本辖区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既要坚持对管理人分等级管理,又要不断摸索管理人等级与案件分类的匹配性,提高工作实效;既要坚持管理人能上能下、进出途径顺畅,又要保障程序公开、公正,确保选任与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管理人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