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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7.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规范我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进行,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应当在报经执行法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申请执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名单库中选定。

对于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选定的,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指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在执行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全部对接前,申请执行人应在现已对接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中选择。

三、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实施。委托拍卖工作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

四、执行局设立专门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执行法官移送的网络司法拍卖相关文件并进行登记,包括网络司法拍卖移送表、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评估调查表、优先购买权人名单、评估报告副本等,对上述文件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

(二)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网拍文件,经执行法官审查确认后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发布,并将执行裁定书、标的物调查表、评估报告、标的物的文字说明、展示照片或视频等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三)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须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的,根据执行法官的通知,将拍卖公告同时在其他相应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也可以同时在执行法院外网网站发布;

(四)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录入网拍的相关后台数据;

(五)对接受委托从事拍卖辅助性工作的机构或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及安排;

(六)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执行法官反映网拍情况;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对保证金及成交余款的到账情况进行核实;

(八)向执行法官移交网拍资料、成交确认书;

(九)登记、接收并向执行法官移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

(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按执行法官通知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理由;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按执行法官通知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十一)整理网拍的资料及数据,并建立档案;

(十二)负责执行法院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对接与协调,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

(十三)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执行法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法决定网络司法拍卖的启动(包括流拍后的再次拍卖、悔拍后的重新拍卖及继续拍卖)、暂缓、中止及终止等,并及时移送或通知网拍专门小组实施;

(二)对标的物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对标的物情况调查表进行审查确认;

(三)对于拍卖起拍价、增价幅度、再次拍卖起拍价的降价幅度、保证金数额、拍卖成交后缴纳剩余价款的期限等事项提出意见并提交合议庭评议确定;

(四)对于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依法确定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五)审查确认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文件;

(六)将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项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将无法通知的理由告知网拍专门小组,由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示;

(七)审查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顺序;

(八)审查买受人是否具有拍卖公告所列明的竞买资格;

(九)制作并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财产交付等事项;

(十)其他依法应由执行法官审查决定的有关网络司法拍卖事项。

上述事项中,如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的,执行法官应当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并应当按照执行法院的相关规定审批。

六、接受执行法院委托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相关网拍文件;

(二)根据需要制作标的物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展示资料;

(三)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等事项;

(四)在司法网拍专门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其他有关拍卖辅助工作。

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原则上按照每宗财产拍卖在1000元-10000元的范围内酌定。酌定时应主要考虑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实际工作量,并参考执行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工作复杂程度、拍卖或变卖成交价额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

上述费用金额,执行法官应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并报处长审批同意。如确需超过10000元标准支付费用的,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七、成交价款(不含拍卖保证金)应当由买受人直接支付到执行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买受人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如成交价款不足清偿买受人本案债权或可分得款项数额,成交价款可用于冲抵买受人本案债权或可分得款项数额。超过本案债权或该债权人可分得款项数额部分的成交价款,买受人应当支付到执行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八、拍卖公告除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外,拍卖下列财产,还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一)拍卖上市公司股票,还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发布;

(二)拍卖具有专业属性的财产,还应当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发布。

当事人申请另外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九、拍卖多项财产时,原则上应当分别拍卖;当部分财产的成交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于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十、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起拍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十一、经网络司法拍卖两次,均流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抵债或不同意抵债的,可以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

十二、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请求,属于《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执行法官所在合议庭审查处理;属于该条规定其他情形的,由执行法官移送执行法院异议审查部门审查处理。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提出的异议,由执行法官移送执行法院异议审查部门审查处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执行法官应及时通知司法网拍专门小组停止拍卖: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或者向执行法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了足额金钱清偿债务,并已书面告知执行法院;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

十四、已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财产,无正当理由不得改为委托拍卖。确有正当理由需改为委托拍卖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十五、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要求评估机构出具符合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格式要求的评估报告(含电子版)、反映标的物现状的照片及视频等资料。

十六、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本指引执行。

十八、本指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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