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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12.02【实施日期】2016.12.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执行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省法院负责落实最高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院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中级法院办理省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级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及信访结案、终结的审查、上报,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执行信访工作。基层法院负责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做好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二、办理要求。省法院收到信访当事人的申诉材料后,立“执信”字案号审查,并将交办、督办的有关材料转中级法院。对信访当事人的申诉事由,分为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对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对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的,执行法院或中级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启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信访当事人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中级法院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对信访当事人反映的事项进行审查处理。办理完毕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省法院申请结案。

三、信访结案。中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向省法院申请结案。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法院负责交办、督办,并由中级法院向省法院申请结案。省法院将案件材料直接转基层法院的,由基层法院向省法院申请结案。申请结案的,应提交审查报告、有关案件材料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执行实施类。信访当事人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省法院交办督办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以“已化解”申请结案:

(1)已执行到位;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

(3)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诉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4)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司法救助;

(5)执行法院未落实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意见,经交办督办后已落实的;

(6)执行法院未在期限内审结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经交办督办后已审结的;

(7)信访终结或认定为无理访的。

(二)非执行信访。信访当事人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省法院交办督办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以“非执行信访”申请结案:

(1)执行案件因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执行,执行法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债权;

(2)执行案件因执行依据进入再审程序而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法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应诉;

(3)因涉嫌犯罪,执行案件根据相关规定中止执行并已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执行法院已向申诉人送达中止执行裁定。

(三)执行审查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转程序审查”申请结案:

(1)执行完毕。案件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省法院交办督办后,执行法院已受理申诉人的执行异议的;

(2)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省法院交办督办后,执行法院已受理申诉人的执行异议的;

(3)未受理异议。信访当事人在异议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省法院交办督办后,执行法院在异议期限内受理申诉人的执行异议,或者执行法院或中级法院在异议期限后立执行监督案审查的;

(4)未在期限内受理异议。信访当事人在异议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信访当事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的,省法院交办督办后,执行法院或中级法院立执行监督案审查的;

(5)超期提出异议。申诉人在异议期限后申诉信访的,省法院将申诉材料转中级法院后,执行法院或中级法院立执行监督案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执行监督案件立案条件,已通知申诉人的;

(6)中级法院监督。申诉人不服基层法院的执行监督裁定,省法院交办督办后,中级法院立执行监督案审查的;

(7)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执行行为的监督。信访当事人对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的执行行为不服申诉信访,省法院交办督办后,中级法院或执行法院立执行监督案审查的。

四、信访终结。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后,以相同事由再次缠访闹访的,中级法院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终结信访。

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已穷尽法律救济程序及《意见》规定的执行监督程序,信访当事人以相同事由再次缠访闹访的,中级法院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终结信访。

经省法院审查终结的执行信访案件,各级法院不再重复审查,信访当事人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应依法及时处理,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

不适宜按信访终结申请结案,但符合无理访条件的,可以无理访报请结案。

五、责任追究。中级法院应在省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工作。未能在期限内办结的,可向省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一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超期未办结的执行信访案件,省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领导约谈、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方式督促办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监督工作实施问责的暂行规定》(粤高法〔2016〕104号)的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机制,指定专门团队负责执行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结案、终结的复查、报请工作。各级法院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法院执行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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