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6]3号【发布日期】2016.08.15【实施日期】2016.08.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是指综合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变现处置、公告送达等环节的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分类,将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集中交由专门执行团队负责快速办理,其他普通案件则由普通执行人员精细化办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要以严格依法和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执行人员的合理调配,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细办理。
第三条 简易快执案件可包括以下几类:
(一)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账户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二)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和解可能的;
(三)可以简单处理的财产保全案件、追索诉讼费案件、信用卡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
(四)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的;
(五)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各地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简易快执案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各级法院执行局可依托现有执行指挥中心的人员架构或者抽调人员成立快速执行团队,负责集中办理全部案件的财产查控以及简易快执案件的执行工作,实现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分段集约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快速执行团队实行“1+N”团队式作业,即一名执行法官加多名助理(或书记员、法警等)组成一个办案团队。
第六条 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可以首先分案至快速执行团队,由该团队集中完成案件的财产查询工作。此后,根据财产查询结果,对于简易案件,由快速执行团队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对于普通案件或者快速执行团队执行中发现难以迅速结案的案件,可由快速执行团队提请二次分案,由系统随机分派至其他执行法官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将财产查询工作前置,由立案庭在立案阶段即完成财产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将案件直接分流至快执团队或者普通执行法官。
第七条 简易快执案件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执结。各地法院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严格快执办案的时限要求,合理设置立案、财产查控、二次分案、公告送达等环节的时间节点。
第八条 建立简易快执案件集约办案模式,合理设置快执团队内部的业务分工,实行事务性、程序性、同质性工作集中处理。
第九条 简化简易快执案件执行流程。各地法院可以制作“复合型执行通知书”,将多项执行内容表述在一份通知书中,缩短制发及送达周期;要通过简化办案、结案手续,对同类案件进行格式化精简处理。
第十条 进一步完善办案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普通执行人员与快速执行人员的考核方法及办案指标,建立健全与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相适应的人员分类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逐步探索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主动执行、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相结合,引入外部力量参与快速执行工作。
对于调解结案案件,可由审判法官主动监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对于各方分歧较小、争议标的不大、矛盾较为缓和且当事人均能到场的案件,可考虑引入诉讼(诉前)调解中心或者其他基层社会力量先行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合理调配执行人员。部分法院办案法官不足的,可以由尚未入员额的法官或者从资深法官助理中选任执行员负责办理简易快执案件。
第十三条 各中级法院应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符合辖区法院工作实际的繁简分流实施细则并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部分法院案件数量较少且人员配备不足,确无条件开展繁简分流的,可暂不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