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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开通监控被执行人入住酒店、宾馆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7.06【实施日期】2016.07.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扩大全省各级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范围,共同加强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下称省公安厅治安局)、指挥中心签订纪要,建立监控被执行人入住酒店、宾馆联动协作机制。自2016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可以通过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求省公安厅治安局、指挥中心协助监控被执行人入住广东省境内酒店、宾馆情况。为规范该监控系统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条件

(一)全省各级法院均可报请监控被执行人入住酒店、宾馆情况。

(二)监控对象仅限于本院立案执行但尚未执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自然人被执行人及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三)仅在被执行人具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逃避执行的情况下,需要查找其下落时方可报送。

二、监控程序

(一)全省各级法院需要监控被执行人入住酒店、宾馆情况的,应制作加盖电子印章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监控入住酒店、宾馆被执行人名单》(见附件),通过内网发送至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由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报送省公安厅治安局、指挥中心进行监控。

(二)省公安厅治安局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监控入住酒店、宾馆被执行人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交厅办情报信息处录入系统,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分别对被执行人入住酒店、宾馆进行监控。监控被执行人入住情况的,被执行人在办理酒店、宾馆入住手续时,公安机关将以手机短信形式通过系统将被执行人入住情况通知执行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并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理。

(三)公安机关协助监控被执行人入住酒店、宾馆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逾期自动失效。期限届满前需要提前解除监控措施的,需由执行法院通过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省公安厅治安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解除。

三、注意事项

(一)监控被执行人入住酒店、宾馆涉及个人隐私,各级法院必须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条件,严格控制监控对象和事由,严禁监控非被执行人以及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

(二)认真填写协助监控的起止时间,监控的时段必须控制在立案执行后,案件执结前,不得监控非办案期间的被执行人。

(三)对监控结果必须严格保密,只能用于办案,不得扩散或者用于非办案。对于违反规定引起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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