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5.08【实施日期】2015.05.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实现司法拍卖财产交易价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结合广东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执财产的方法。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选择使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等成熟的第三方独立开发的技术平台。
第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原则上以中级法院为单位进行搭建,案件量较多的珠三角地区基层法院也可以搭建;基层法院已经搭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主管的职能部门。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各地法院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网络司法拍卖小组,专职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及与执行标的物相关的评估、看样、展示、咨询、交付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各地法院应当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凡是可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一律通过网络拍卖;采用其他拍卖方式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提出意见,层报分管执行院领导审批,并书面报上级法院备案。
第七条 主管网络司法拍卖的职能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二)在执行人员建议保留价的基础上确定保留价;
(三)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四)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七)向执行人员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
(八)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拍卖法院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 竞买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拍卖标的额较小的,交纳保证金比例应适当提高,但最高不高于标的额的30%;拍卖标的额较大的,交纳保证金比例应适当降低,但最低不低于标的额的5%。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两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须在开拍两日前经拍卖法院确认,并由拍卖法院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由淘宝网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两人以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淘宝网随机确定其中一位为买受人。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等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 已上网拍卖标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改用其他拍卖方式;有正当理由确需改用其他拍卖方式的,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书面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拍卖信息。
第十五条 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省法院审管办负责监督指导,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各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数量、网络拍卖率、成交率和溢价率以及网络司法拍卖的咨询投诉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