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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0]36号【发布日期】2010.06.13【实施日期】2010.06.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的2009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如无其他新规定,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08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尚须有关部门核发(另文下发)。在相关数据下发前,“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适用《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附: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项目                        │数值(元) │说明 │
├──┼───────┬────────────┬─────┼──────┼───┤
│一 │城镇居民人均可│计划单列市       │深圳   │29244.52  │   │
│  │支配收入(元/ │            │     │      │   │
│  │年)     │            │     │      │   │
│  │       ├────────────┼─────┼──────┤   │
│  │       │经济特区        │珠海   │22858.57  │   │
│  │       │            ├─────┼──────┤   │
│  │       │            │汕头   │13650.89  │   │
│  │       ├────────────┴─────┼──────┤   │
│  │       │一般地区              │21574.70  │   │
├──┼───────┴──────────────────┼──────┼───┤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906.93   │   │
├──┼───────┬────────────┬─────┼──────┼───┤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计划单列市       │深圳   │21526.10  │   │
│  │费性支出(元/ │            │     │      │   │
│  │年)     │            │     │      │   │
│  │       ├────────────┼─────┼──────┤   │
│  │       │经济特区        │珠海   │17948.41  │   │
│  │       │            ├─────┼──────┤   │
│  │       │            │汕头   │11659.47  │   │
│  │       ├────────────┴─────┼──────┤   │
│  │       │一般地区              │16857.51  │   │
├──┼───────┴──────────────────┼──────┼───┤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5019.8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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