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9.30【实施日期】2018.10.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解决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撤并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后的案件承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撤并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 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已受理但未审结的各类案件,移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名义继续审理。
第三条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接收案件后,应当重新排定审判组织,告知当事人审理法院、审执人员变更情况,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执行行为继续有效。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自原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恢复执行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办理。
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的刑罚执行手续,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办理的案件提起上诉、抗诉或申请复议、监督的,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对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案外人对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处理。
第七条 检察机关对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抗诉的,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抗诉;检察机关对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的,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检察建议。
第八条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