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定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将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办案工作中,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贡献检察智慧。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广东省检察机关评选出10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律师
案例一 胡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何某某经预谋,由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复制了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思公司”)《唯思滨海麻将》《唯思射阳麻将》《唯思大丰麻将》(以下简称“唯思麻将”)游戏的源文件、源代码,并对游戏源代码进行了简单修改,再经林某某(另案处理)另行设计美术方案后,完成《趣玩滨海麻将》《趣玩射阳麻将》和《趣玩大丰麻将》(以下简称“趣玩麻将”)三款“换皮游戏”的开发。随后,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薛某某先后从唯思公司辞职,共同设立广州华创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上述“换皮游戏”。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三款趣玩麻将先后上线运行。
经鉴定,趣玩麻将与唯思麻将在文案文字、排版样式、目录源文件、源文件及源代码等方面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经查证,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胡某某通过推广和运营上述趣玩麻将游戏,获得点击下载、注册数量为150532个,真实玩家用户23186个,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玩家充值共计人民币1763035元。
履职情况
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以胡某某、薛某某、何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0日,黄埔区检察院向唯思公司制发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下简称《权利义务告知书》)。10月12日,黄埔区检察院通过黄埔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协作机制,再次召集唯思公司参加“权利人会议”,并制发《民事维权事项告知书》《提示被侵权风险告知书》,引导权利人配合刑事诉讼取证工作、准备民事诉讼维权所需材料。11月30日,黄埔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2021年1月15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何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2021年1月4日,唯思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意见
本案系黄埔区检察院通过依托黄埔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挖掘研判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线索,发挥联盟成员间集成优势,打击侵权、守护创新成果的成功范例。共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平台,强化合作,有利于充分维护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1.召开权利人会议,当面送达、讲解告知书内容,充分保障权利人诉讼权利。为充分保障权利人的诉讼权利,黄埔区检察院向权利人制发了《权利义务告知书》,由于没有接到有效反馈,且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证据中发现权利人还有其他被侵犯知识产权的线索,便主动召集权利人进行面对面的“权利人会议”,解释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所列具体内容,并当面听取权利人参与诉讼、提供证据、辨别侵权物品等方面的意见。黄埔区检察院还详细告知了权利人被侵权的性质、可请求赔偿的范围、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民法典》新确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需要的民事诉讼立案日期等。通过为权利人讲解其被侵权风险以及民事维权的途径和注意事项,使权利人得以了解诉讼进程,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参与了案件庭审,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告知价值的制度价值。
2.通过“维权援助”机制和“刑民证据转化”机制,引导和支持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实现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为保障权利人告知内容的实现,黄埔区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困扰权利人的诉讼程序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主动运用“刑民证据转化”“民事维权援助”机制对接权利义务告知,引导权利人开展一系列民事诉讼准备工作:一是开通知识产权案件刑民证据转换绿色通道,为权利人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关于侵权行为和违法所得的证据提供便利和支持,解决取证难、耗时长问题;二是明确诉求范围及管辖界限,告知唯思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针对游戏美术作品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起诉;针对计算机软件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经过上述工作,唯思公司调取到民事诉讼所需全部证据材料,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刑民一体化保护。
3.善用外脑辅助机制,破解专业领域难题,保障权利人便捷维权及案件专业化办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参与诉讼及维权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本案中,权利人提供自行收集证据以协助司法机关取证,为审查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黄埔区检察院通过多方集成协作组织“黄埔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聘请联盟内各领域专家为“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对专业问题进行技术调查,出具《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意见书》,充分论证技术手段的可行性和获取数据的客观性,有效解决了权利人自行收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问题,助力权利人便捷高效维权。
案例二 厦门某体育有限公司不服公安机关撤案申请监督案
案件事实
2018年9月起,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等人受雇在广州市白云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2019年6月11日,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并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合计8976件。同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后经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47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50760元,其他服装因无对应正品型号而未予估价。同年7月12日,公安机关以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撤销案件。
履职情况
2020年1月8日,厦门某体育有限公司因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欧阳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白云区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针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行为,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应证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重新立案侦查,于同年9月9日对欧阳某某刑事拘留,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白云区检察院于同年12月14日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2月18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欧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既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又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找准案件焦点开展调查,重点核实涉案金额。首先,检察机关调取案件材料,审查发现有一张显示欧阳某某等人谈及某注册商标服装货源的微信群聊天截图,遂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欧阳某某等人的手机微信数据;其次,经审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发现欧阳某某等人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遂发函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司法审计,以查明的销售单价为基础,重新认定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实际价值;最后,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2.立足监督主责主业,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行为,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并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和积极配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3.严格审查精准监督,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材料进行精细化审查,精准有效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既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又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三 吴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原审被告人吴某、张某某、上诉人姜某某、王某某、郁某、李某甲均曾任职甲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及管理。2013年8月,甲公司成立A项目组开展智能穿戴产品研发。吴某为项目部门负责人,张某某等人负责项目设计研发。2014年初,张某某、吴某准备成立乙公司并利用甲公司A项目研发便利条件和甲公司资源自行创业,从事智能儿童手表的研发与销售。在张某某劝说下,姜某某等人陆续加入乙公司创业团队。2014年8月,A项目电路图研发工作完成,甲公司通知团队停止研发。同月,乙公司成立。吴某等人利用甲公司研发A电路图的便利以及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供应商技术协作等资源将研发工作持续到2015年1月,在A电路图研发基础上秘密完成了乙公司E智能儿童手表电路图研发工作。2015年8月,乙公司将电路图发给代工方生产并上市销售。
此外,上诉人王某某2014年10月加入乙公司创业团队后根据吴某、张某某的安排,将在甲公司所形成的职务成果B方案和C方案于2014年12月11日发给吴某、张某某、姜某某、郁某、李某某等人进行专利评审。为了规避风险,经商议决定将专利技术发明人写为郁某。郁某明知专利为王某某在甲公司的职务成果,仍然协助配合作为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两项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之后被宣告无效和驳回。
履职情况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7年5月向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以原审被告人吴某等6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7年10月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吴某等各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原审被告人姜某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商业秘密不具有“非公知性”,上诉请求改判无罪。深圳市检察院重点针对鉴定意见的采信、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等问题进行审查,通过重新调取电子数据、委托鉴定审计、听取有专门知识人意见,认为本案商业秘密具有“非公知性”,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抑制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办理复杂程度高,尤其是“非公知性”的判断上,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的难点和重点。本案对如何判断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具有借鉴意义。
1.对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判断,不能仅限于密点比对,应当整体把握。目前,鉴定意见普遍使用专利检索的方式。本案辩方的鉴定意见,使用专利审查的单独比对或结合比对的方法,主张秘密点或技术点不具备“非公知性”,进而得出整个技术信息不具备“非公知性”。但是单个秘密点或技术点不具备“非公知性”并不意味着技术信息的整体或确切组合不具备“非公知性”。
2.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判断标准不同于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发明的创造性、新颖性标准。专利保护主要是以公开并授予专利的方式鼓励发明创造,刺激技术进步。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则是保护市场主体竞争优势,打击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当、有序的竞争。这两种不同的保护路径决定了保护对象的判断标准不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商业秘密不必具备严格的新颖性,也不必具备创造性。发明、实用新型被宣告无效或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技术信息不具备“非公知性”。
3.判断技术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的时间节点应当是“侵权行为发生时”。“非公知性”鉴定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时间节点的确定最终将影响技术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的判断。判断技术信息“非公知性”的时间点应当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在该时间节点技术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在该时间点之后形成的相关公知文件以及证明技术信息合法来源的证据均不能否定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
案例四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某、施某、刘某原系深圳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前后,三人陆续离职后加入被告单位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初,王某得知施某在离职后仍可以取得数码科技公司的影院管理系统软件,王某、施某遂商议通过对外销售该软件获利,并约定了分成比例。施某利用在数码科技公司工作时掌握的账号、密码,私自登录数码科技公司服务器下载了影院管理系统软件,并对软件进行了破解。王某、施某分别负责软件的销售推广、项目实施、用户培训等,刘某负责介绍业务并获得提成。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对外销售侵权影院管理系统软件及相配套的硬件共计61套,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3419226元。
履职情况
2016年8月19日,深圳市南山公安分局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2月22日,南山区检察院向南山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6月26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施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判决仅认定了经过同一性鉴定的6份软件,对其余软件均不予认定,导致被告人被降档处理。2017年8月4日,南山区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重审开庭后,2020年4月29日,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加重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施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被告单位已被注销,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关于侵权产品的数量,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难点。本案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既保护了辖区高新企业健康成长,又促进法院统一著作权案件裁判尺度,维护公平正义。
1.通过全方位取证准确认定侵权产品的数量。本案涉及的影院管理系统属于专用软件,往往要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如果对每份涉嫌侵权软件都进行同一性鉴定,耗时长、成本高,显然不可取,但如果仅进行部分抽检又可能无法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核实侵权软件是否经过大幅修改或二次开发、是否涉及核心功能变化等问题。对被告人的抗辩应当要求其提出证据或者可供查证的线索。通过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准确认定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数量。本案就是经过了部分抽检,并结合了侵权软件购买方的证言、销售记录和流水,最终认定了侵权软件的销售数量。
2.多管齐下准确认定侵权软件的非法经营数额。本案中所涉及的软件是一款专业软件,用途和销售对象特定,且必须和硬件设备配套使用,销售价款包含了软件、硬件、安装部署、后期维护等费用。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核实是否在销售中约定了软件价款或者软件价格占比,其次可以根据软件研发成本结合软件生命周期的销售量计算软件单价,还可以通过剔除嫌疑人支出的硬件、服务等成本来倒推软件价值,如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委托价格认定机构对侵权软件的价格进行认定。在本案中,由于部分销售行为无法进行价格认定,于是根据部分销售合同中约定的24%的软件价格占比最终合理确定非法经营数额。
案例五 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相关书籍是侵犯著作权的图书,仍低价购入并通过物流发货销售。郑某某于2019年1月承租位于东莞市黄江镇宝山工业区一仓库,用于存放其非法经营的侵权书籍,聘用数名员工负责发货。2019年3月18日,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88种共计148637本侵权书籍。现场还查获涉淫秽书籍3720本。
履职情况
2019年3月20日,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以郑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侦查,郑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将郑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2020年12月7日,东莞市第三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一审判决后,郑某某未提出上诉,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评析意见
本案被害单位涉及人民卫生出版社、牛津出版社等国内外知名出版单位。检察机关通过提起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追诉漏罪,实现精准打击犯罪,充分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1.强化办案力量,依法引导侦查。检察机关成立专门办案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前介入并加强审查。针对侦查方向仅集中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罪的问题,专案组通过多次深入案发现场、到公安分局了解案件情况,围绕本案可能还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结合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详细制定继续补充侦查取证提纲,提出锁定收款银行账户核算非法经营数额、询问购书人员明确销售模式、查清非法出版物来源以打击上游犯罪等意见,全面引导侦查,夯实证据链条。充分发挥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室作用,动态跟踪掌握证据补查情况。
2.主动调查核实,确保办案亲历性。针对扣押清单反映的非法出版物数量及种类与鉴定意见不完全相符的情况,走访东莞市文化广电旅体育局,对涉案的15万余册非法出版物进行清点,确保查扣涉案物品种类与数量的准确性。对涉案出版物是否均属于侵犯著作权出版物的问题,向相关出版单位发函,引导补充相关出版物出版、授权发行等材料,完善证据体系。经审查,发现人民军医出版社并未出版涉案相关书籍,郑某某的行为属于冒用出版社印刷书籍的行为,不应算入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数额。另外,在夯实证据的基础上,追加认定犯罪事实及罪名,以郑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两罪提起公诉,实现精准打击犯罪。
3.强化分析说理,明晰定性分歧。针对本案存在的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认识分歧问题,专案组通过查阅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解读、前沿学术论文等大量材料,从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立法原意、典型案例等方面向法庭上充分说理,最终法院采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公诉意见,并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 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系江苏某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现地现物技术团队前负责人、工程师。201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从上海搭乘飞机至广东省揭阳市,次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独自驾驶租赁的小汽车来到揭阳市惠来县某能源集团公司风电机组项目安装现场附近,通过冒充能源集团公司供应商“中车集团”的工作人员方式对一正在安装的风电机组设备进行测量和拍照,总共拍摄了617张照片和录制了15个视频,后被现场施工人员发现,在逃离过程中被抓获。
经鉴定,能源集团公司的风力发电机机组的五项技术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五项技术点的许可费用数额为57673371.71元;能源集团公司因被非法侵入经检测设备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307200元、生产误工损失数额共计407276.34元。
履职情况
2019年3月27日,惠来县检察院接到揭阳市检察院指令,要求提前介入刘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因案情敏感复杂,惠来县检察院决定立即启动重大案件介入机制,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指派业务骨干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19年9月6日,惠来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惠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惠来县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惠来县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3日惠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于2020年7月6日提出上诉。揭阳市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系典型的窃取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本案的办理,既做到依法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又对窃取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认定等司法难题的破解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为同类案件的办理作出有益探索。本案生效后,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本案的指控思路契合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
1.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惠来县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派员主动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因该案疑难复杂,惠来县检察院启动重大案件报告机制,及时将案情层报上级检察机关。省市两级检察院同步成立案件指导组并派员赶赴惠来,主动对接有关部门,面对面引导侦查取证,针对办案思路、侦查方向、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逐一提出指导意见。及时发现并引导补正完善相关证据存在的瑕疵疑点,为办成铁案打下坚实基础。
2.依法做好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惠来县检察院严格依法告知权利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告知工作,一方面对权利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更加充分,节约了权利人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助力查明案件事实,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权利人能源集团公司主张刘某某非法入侵行为给其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检察官引导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以查明涉案金额;同时检察官还就风电领域相关专业问题咨询权利人的技术人员。
3.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深入研判破解司法难题。检察机关聚焦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本质,从窃取型商业秘密的社会危害性、项目产生的费用与风电机组被非法侵入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入手,合理界定“重大损失”;结合案情深入研判,论证商业秘密界定的非公知性等特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既实现对本案中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又着力为“重大损失”计算模式等司法难题的破解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为同类案件的办理作出有益探索。
案例七 黄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8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由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开发的微擎商业版正版软件。2018年1月起,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某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批量替换软件,将正版微擎商业版软件内有关“微擎团队”的文件全部替换为“新睿社区”的文件,将软件服务器的网址更换为“新睿社区”的服务器网址,从而对正版微擎软件进行破解,并每次在正版微擎软件更新后,用同样手法获得与正版软件同期更新的盗版“微擎商业版”软件,另外,黄某某还将从他处购买的基于“微擎商业版”开发的“人人商城”盗版软件,用上述方法更改为自己“新睿社区人人商城”盗版软件,后将上述盗版“微擎商业版”软件、“人人商城”软件,以每个人民币150元的价格放到其运营的网站上出售从中牟利。黄某某还在网站内以通过开通388元、688元的高级年费会员可以免费获取微擎商业版等盗版软件吸引用户付费。
经鉴定:黄某某的破解软件与正版软件无论是在界面的视觉上还是软件运行的电子数据文件上都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4.9万元。
履职情况
2020年5月15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受理后,围绕侵犯著作权构成要件,从是否获得许可、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机软件同一性鉴定、会员数量等方面进行审查,在对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制定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目的和要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侵权软件的数量、真实的销售金额、软件的买家证言等方面继续取证,以审判标准引导侦查人员完善固定证据。2020年7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高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1日,高明区检察院向高明区法院提起公诉。高明区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当庭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后黄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严格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积极引导侦查取证,证据把控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提升指控质量;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严格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一是对于“未经许可”的认定,除了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来审查,还可以根据软件服务协议、被告人是否有逃避打击行为等方面来综合判断。二是对于被告人对正版软件进行“修改”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复制”行为,虽然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复制”行为的认定标准,但可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的学历和从业背景、是否具备软件开发能力、被害人陈述、软件买家的证言、软件的同一性比对鉴定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以上等方面来综合认定被告人的“修改”行为是“复制”行为还是二次创作行为。
2.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围绕犯罪构成,通过把证据关口前移至侦查阶段,从源头提升指控证据的质量,落实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要求。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对被告人实施犯罪使用的计算机、涉案服务器进行勘验,提取涉案作品、聊天记录、网站数据等电子数据。其中网站数据作为办理该类案件认定会员数量、侵权作品的数量、点击次数、销售金额等对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如果没有及时提取,很可能因网站关闭而导致数据永久灭失,影响案件办理。办案人员在批捕环节引导侦查人员查找网站备份数据,及时对网站后台数据进行收集和送检,为准确犯罪事实打好基础。
3.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不同于传统线下作案,行为人为了吸引用户注册和网站流量,可能会给注册用户免费赠送一定数量可购买网站产品的虚拟货币,也可能会对网站产品的销售量、会员数量等数据进行修改,导致网站显示的数据大于真实交易数据,在认定犯罪数额时,要注意审查被告人的辩解,不宜一刀切地以网站显示的销量来认定犯罪数额,需要对相关免费的、虚假的数额进行扣减,同时要注意是否存在交易关闭、交易失败的订单,对该部分订单也应排除。因此,应要求侦查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网站后台数据中提取有效并有真实支付记录的订单,从而计算出真实的交易金额。
案例八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不起诉案
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20日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接到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环市中路新世纪广场负一楼B09号铺位王某经营的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之后对该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摆放标注“ROMON”商标的726件服装和17套服装(西装)对外销售,且上述服装均挂有标注“ROMON”“罗蒙”商标的标牌,并对涉案物品扣押。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因原经营“黍米”品牌服装知名度不高,为提高销售额,委托他人制造“罗蒙”、“ROMON”品牌商标,从2016年11月20日开始陆续把“黍米”服饰标牌更换成“罗蒙”“ROMON”标牌对外销售的事实。
履职情况
2017年3月20日,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将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移送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云城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3月7日抓获王某。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于2020年3月6日将该案移送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经过对犯罪数额开展补充侦查核实,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获得权利人谅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同时向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处理。2020年10月27日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6万多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积极作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紧扣“六稳”“六保”,主动融入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主导责任,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意见,确保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机衔接,既保证不起诉制度的合理适用,同时最大限度地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目的,真正做到了罚当其罪,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信心和动力。
1.严格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审查证据。本案中查扣了一批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权利人公司出具书面意见确认查获的衣服及辅料均不是罗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盘认定查扣的商品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部分产品是正品,是代理期的滞销商品。检察机关针对上述矛盾点、疑点,积极引导侦查,确定取证方向并拟定详细可行的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由犯罪嫌疑人和权利人代表对查扣的实物进行逐一辨认,确认了本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查获商品的一半,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2.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教育感化,向犯罪嫌疑人全面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向被侵权企业告知诉讼权利,听取其合理诉求。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法律监督贯穿全过程,刑行处罚衔接到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在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未提出异议、办案机关未提出复议复核的情况下,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检察机关,做到行刑无缝衔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九 王某某、管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王某某、管某某以经营影太极(苏州)数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影太极公司”)、苏州酷客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酷客贸易公司”)作掩护,通过硬盘邮寄或者网络会员下载等方式,向全国各省市100余家私人影院客户提供影音播放设备及销售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涉及侵犯《南京、南京》等6000余部电影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60余万元。
履职情况
2019年8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管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中,针对发现的问题,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30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列明详细补充侦查提纲。2020年3月2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名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刑事诉讼中主导作用,针对涉案影视作品多、电子数据多等办案难点问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强证据,结合行为模式采用抽样进行影视作品版权认定,实现精准打击犯罪,充分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1.明确指控的思路和方法,全面客观补充完善证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重点要围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复制发行等行为以及侵犯的著作权具体类型、造成的严重后果具体表现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收集调取证据。
2.注重审查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的证据资格。对于侵犯影视作品类著作权案件,应当通过审查存储介质的扣押、移交等法律手续及清单,核实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收集、保管、鉴定、检查等环节中是否保持原始性和同一性。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核实电子数据是否从原始存储介质中提取,收集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3.全面准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于侵犯影视作品类著作权案件,一方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全力查找版权人对涉案影视作品进行版权鉴定;另一方面应当准确理解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相关版权鉴定证明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案例十 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被告单位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了视频播放APP程序并于2018年5月份上线运行,该程序上线后,由被告人刘某、马某某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国内外影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下,通过视频APP上线提供给用户观看,该APP采取免费会员和收费VIP会员的方式,免费会员只能免费观看影片片头5分钟,收费VIP会员不仅可以免广告打扰观看未经授权的影片,同时可以将未授权的影片下载到设备中。2020年1月10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发现该线索后,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等人于当天在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对APP后台数据进行提取鉴定:从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该APP运用程序共有3509部影片,其中没有版权的有2538部,六个支付平台订单数量共90528个,金额为142万余元。
履职情况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发现“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线运营的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2019年1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南山区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召集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会商,通过会商明确了案件性质、管辖、证据收集和案件移交等细节。经过会商,2020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该线索移交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同时南山区检察院启动知识产权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20年3月30日侦查机关将该案向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以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某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向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1日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四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意见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积极探索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的成功范例。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侦查,精准引导取证,确保办案质效;另一方面通过走访企业释法说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在检察机关的引导和帮助下,涉案公司进行了整改,逐步走入正轨,有效地避免了“案件办了,企业垮了”,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提前介入侦查,精准引导取证,提高办案质效。本案属于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新型案件,案件涉及大量涉外电影版权,同时涉及到侵权范围甄别、电子数据提取和分析、犯罪情节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在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后,并就下一步侦查方提出明确的指引,结合APP运用程序的用途、特性、收费模式等特点,针对涉案侵权影片的来源、流转途径、保存方式、犯罪嫌疑人的分工情况和获利情况、鉴定意见等方面列明了十余条侦查建议,精准引导公安机关开展前期侦查工作,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取得了多份关键证言,及时提取了电子数据证据,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鉴定,为准确指控犯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督促企业合规经营。本案的办理过程恰逢新冠疫情暴发,涉案公司除了侵权业务外还有大量合法业务正在开展,仍有60多名员工在维持公司运作,并且公司已经取得了1000多部电影的合法版权,企业部分负责人和员工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导致给公司其他业务开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员工人心惶惶。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检察机关并未就案办案,而是积极发挥检察职能,通过走访企业释法说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在检察机关的引导和帮助下,涉案公司进行了四方面的整改:一是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原有法律团队进行调整,聘请熟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专业人员;二是对公司视频APP平台以及抖音等视频平台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对无授权或者存在版权争议的内容全部下架停止服务;三是APP和公司网站醒目位置发布公告,向用户通报公司部分内容涉嫌侵权的情况,并开始对充值会员用户进行退费工作,在整改完毕前停止接纳新会员,关闭付费入口;四是组织专门团队开展版权购买谈判。通过以上举措,虽然企业以及部分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逐步走入正轨,有效地避免了“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