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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1.06【实施日期】2021.01.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 梁富强、梁日全贪污危房改造资金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中山市港口镇中南村民委员会委员梁富强在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期间,经与该镇社会事务局民政事务股股长陈志祥(已判决)、梁日全密谋,利用陈志祥、梁富强分别负责港口镇、中南村危房改造事务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冒用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身份、虚列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的方式,共同骗取、侵吞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304.8万元。其中,梁富强、梁日全各自分得人民币约91万元、92万元。律师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梁富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梁日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骗取侵吞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优抚对象的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扶贫领域贪腐犯罪分子,是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工作。

案例2 陈炯翘贪污扶贫资金、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陈炯翘在担任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楼下村党总支书记及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制作虚假单据报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等方式,侵吞扶贫资金41.5万元;利用协助开展危房改造工程的职务便利,明知其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而予以申报,骗取危房改造款1.5万元;通过伪造村民签名冒领及多报少发的方式,贪污青苗补偿款9万余元;在引水入户等工程建设中,通过虚报开支及不进账等方式,将94万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陈炯翘家属清退赃款20余万元。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陈炯翘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典型案例。该案彰显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阳光扶贫、廉洁扶贫要求,为国家的扶贫政策实实在在落实到群众手中消除障碍,具有较强警示教育作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脱贫攻坚氛围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3 北亭村经济合作社诉宜源公司、梁耀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北亭村经济合作社与梁耀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梁耀昌承租北亭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8.2万平方米地块以开发商贸城,每月租金82万元,租赁期限15年。梁耀昌后在涉案地块上斥资3亿元建成12万平方米的北亭广场。2007年5月,北亭村经济合作社与宜源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宜源公司承接梁耀昌在涉案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宜源公司自2008年8月起逾期支付部分租金,至2019年10月,拖欠租金本金已达6034万元。北亭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土地及北亭广场、支付欠缴租金及滞纳金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亭广场项目是当地乡村振兴办指导的、统筹全村片区规划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近年经营不善,承租人持续欠缴部分租金,北亭村经济发展受阻。虽然依协议约定,北亭村经济合作社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广场内众多商家尚在经营,若简单解除合同,将导致大量小业主被迫搬离、广场经营全面瘫痪、北亭村无法收回欠缴租金,不利于北亭村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的优化升级。在番禺区政府协调下,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如下解决方案:由区政府垫付拖欠租金,北亭村经济合作社撤销关于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拍卖宜源公司剩余租赁期间使用权,拍卖款抵偿拖欠租金及滞纳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滞纳金标准改判为银行贷款利率或报价利率上浮30%。

典型意义

该案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项目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积极协同当地政府合法、合理、彻底化解矛盾,确保各方当事人实现最大利益,努力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4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邝某某自2012年开始承包大石古沙水塘,用以受纳陶瓷抛光粉渣、余泥等。承包期间,二人发布广告大量招受固体废物倾倒于大石古沙水塘,并收取一定费用。2013年起,大石古沙水塘的水面即可见垃圾。2014年6月,从化区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大石古沙水塘内漂浮有大量生活垃圾。经鉴定,由于长期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大石古沙水塘水体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邝某某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某、邝某某作为大石古沙水塘承包人,准许他人向水塘倾倒垃圾并从中获取利益,造成水塘被污染,应当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判令张某某、邝某某将大石古沙水塘水质恢复至地表水质量标准第V类水标准,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05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保护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张某某、邝某某在承包农村水塘期间供他人倾倒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案例5 黄文山诉沙田旅游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黄文山承包山林种植海南花梨木、檀香木等名贵树木。2010年沙田旅游公司欲开发涉案山林用于体育运动公园建设,为此与黄文山签订《特种树木补偿协议》,约定沙田旅游公司以700余万元的价格向黄文山收购树木。协议签订后,沙田旅游公司以所购树木在数量及规格上违约为由,仅支付400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协议,沙田旅游公司按照协议付清剩余补偿款,并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违约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乡村旅游项目开发中集体土地利用引发的林木补偿纠纷。该案中,当事人双方因林木规格、数量及价款发生争议,导致补偿协议多年未能继续履行。考虑到涉案林地因本案纠纷长期闲置,万株树木无人养护、毁损严重,投资项目长期搁浅,为鼓励、促进农村土地有效利用,平衡承包人、村集体以及投资人各方利益,人民法院经实地勘察并多次组织调解,妥善化解纠纷,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案例6 高陆根诉某镇国土城建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陆根租赁某淡水养殖场用于水面养殖。该镇国土局及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是该淡水养殖场相邻地块的管理人。该地块收储、挂拍期间,国土局及发展中心对其进行平整施工,并挖修排水沟渠,后出现积水无法及时排走情况,国土局及发展中心遂在与鱼塘相邻一侧加装金属板围蔽、填高。2018年5月夜间,因普降大雨,大量雨水从涉案地块排泻至高陆根承包经营的鱼塘,造成高陆根鱼塘水满而溢,塘内鱼苗被冲走。经鉴定,高陆根相关损失为10万余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国土局及发展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涉农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珠三角池塘养殖业发达,华南沿海地区的夏季台风每年均有发生,在汛期因鱼塘被淹而产生不少纠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渔业养殖交易习惯、养殖规律、养殖品种、成活率、市场行情,作出较为客观的损失认定,依法保护了渔农合法权益。

案例7 瑞丰石化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瑞丰石化公司主营生产、销售、仓储石化燃料,2011年1月以来陷入债务危机。经债权人申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裁定受理瑞丰石化公司破产清算案。该公司拥有成片土地、码头岸线资源以及石化生产、运输、存储资质,且石化设备零散处置回收率极低,重整引入投资人是最优路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管理人随即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但在此期间,瑞丰石化公司所在地入围佛山“百里芳华”乡村振兴示范带重点街镇,被纳入重点交通项目“佛山一环西拓工程”沿线,启动了创建岭南特色西江古镇、打造“西江十里画廊”、建设创新应用智造小城等产业转型升级。原有厂区继续经营具有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三高”属性的石化业务已不符合当地政府乡村振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的新情况、新要求。经与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协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瑞丰石化公司宣告破产。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质化解逾37亿元债权债务、妥善安置330多名职工、释放房产和土地资源近3万平方米、码头岸线300多米。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服务乡村振兴破产清算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政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规划,裁定瑞丰石化公司的停产清算,根本消除环境隐患等一揽子问题,既淘汰了落后产能,又为当地产业转型升级腾出了空间,有力支持当地乡村振兴规划、产业转型升级、污染防治攻坚。

案例8 车元经济合作社诉莫庚喜等土地承包合同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9年12月31日,车元经济合作社与莫庚喜等八人就涉案土地分别签订《水稻责任田承包合同书》,约定应缴纳的公粮及购粮数量,合同期限至2029年。莫庚喜等八人于当日领取了当地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4年国家开始免征农业税后,莫庚喜等八人无需再向国家缴交公粮及购粮等,双方就承包费发生纠纷。2017年,车元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请求莫庚喜等八人支付2015至2017年的承包款,一审、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此后,双方仍对承包费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2020年,车元经济合作社再次起诉,请求莫庚喜等八人按照恩平市稻谷的中等交易价格支付2018至2019年的承包费。莫庚喜等八人均认为该承包费过高。在当地党委政府等协调下,恩平市人民法院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粮按照2018年、2019年稻谷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平均价格计算,购粮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10元/50公斤计算,并按照此计算方式计算至2025年。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调解的涉众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业税制改革,“代耕农”的生存问题与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利益问题日益尖锐。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服务前移,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构建涉农问题共建共治机制,从源头化解纠纷。

案例9 双井经济合作社诉雄汇物流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双井经济合作社通过召开会议,以每月每平方米2.8元的价格对某自留用地予以出租,参会人员均签字同意。2008年3月,双井经济合作社与雄汇物流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以每月每平方米2.8元的价格租赁至2033年。2015年10月,双方又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合同》和《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二)》,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40年10月。之后,因纪检部门对双井经济社社长、副社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雄汇物流公司好处进行查处,双井经济合作社请求确认涉案《土地租赁补充合同》及《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二)》无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土地租赁补充合同》和《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确认《土地租赁补充合同》和《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二)》均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该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则,即村民会议作出决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执行决议,在合理的时间内与相对方签订合同。如果拖延执行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土地租赁价格、市场交易机会等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先前的村民会议决议不能代表订立合同时的村民意愿。该案终审判决有效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律师

案例10 陈伦华诉乳源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陈伦华持有涉案土地的《自留山使用证》。2011年4月,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涉案部分土地被规划为基本农田。2017年8月,该县自然资源局以陈伦华未经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涉案土地上破坏基本农田627平方米、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173平方米建设木材加工厂等为由,作出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的2倍罚款。陈伦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行政处罚无效,并予以撤销。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陈伦华的诉讼请求。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破坏农田、非法占用农用地纠纷的典型案例。行为人在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破坏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建木材加工厂,触碰了保护耕地的原则与底线。该案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对破坏农村环境资源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充分贯彻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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