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20.04.10【实施日期】2020.04.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就建立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当事人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被执行人、案外人向中级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向广仲反映情况,广仲可以指引其向市检申请监督,市检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处理情况。
广仲发现涉嫌虚假仲裁并且该仲裁裁决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可以直接向市检移送案件线索,市检应当向广仲回复处理情况。
第二条 建立调查取证协助机制。市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广仲配合调查取证的,广仲应当予以配合;广仲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市检协助调查取证的,市检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 建立仲裁员信息通告机制。市检在履职中,发现仲裁员涉嫌参与虚假仲裁或涉嫌贪污受贿、枉法仲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广仲注意,广仲针对具体情形,可以暂停该仲裁员办案,或作出解聘仲裁员的决定,并将处理情况答复市检。律师
第四条 建立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广仲应当定期梳理分析市检发送的通知,建立完善仲裁员诚信档案机制,规范仲裁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检和广仲每年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相互通报情况,研究相关工作,联合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加强仲裁和检察监督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
第六条 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市检指定第五检察部、广仲指定发展部专门负责仲裁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日常沟通联络,加强经常性信息交流,及时互通工作动态和反馈意见建议。
第七条 建立信息化合作平台。为便于各项工作开展,市检和广仲可以依托现有的信息化共享平台,推进相关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检察仲裁电子卷宗系统对接机制。
第八条 在完善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过程中遇到的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市检和广仲及时会商解决。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检、广仲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