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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2020〕30号【发布日期】2020.02.25【实施日期】2020.0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作用功能,实现破产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持续优化广州地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律师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申报、核查、接管、评估、拍卖、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手段,探索简化审判方式和新型工作机制,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因案而异、协调推进的原则,尽量整合破产事项、缩短程序时间,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二、适用条件

4.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不存在风险隐患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进行快速审理:

(1)债权人数较少,且债权数不超过十笔;

(2)债务人负债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4)债务人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

(5)债务人账簿、重要文件完整、简单,易于审计的;

(6)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7)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8)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已经执行部门查实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

(9)其他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快速审理:

(1)破产重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

(2)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数众多、存在职工安置困难等复杂情形的破产案件;

(3)管理人接管企业工作难度大的;

(4)债务人主要人员可能存在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

(5)债务人账簿、重要文件繁杂,审计工作难度大的;

(6)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难以变现的;

(7)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纠纷,或受理后可能发生衍生诉讼的;

(8)可能存在舆情或维稳因素的;

(9)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不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可根据审理需要,就部分程序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三、审理程序要求

6.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材料书面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快速审理,也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快速审理。

7.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同意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快速审理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8.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进行快速审理的,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制作决定书,并在案件受理公告中一并告知快速审理的相关事项。

9.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一般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10.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可由员额法官独任审理。

11.在审理过程中,因破产参与人对适用快速审理提出异议且理由充分的,或者出现不宜继续适用快速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方式继续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应将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12.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广州中院发布法律文书的网络平台“新华网”上进行公告,同时委托管理人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公告。

13.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相关人员、送达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管理人向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参照广州中院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相关规定执行。

14.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如因提供的送达信息不准确或者有关送达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根据该确认的地址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视为已送达。

四、管理人工作

15.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选任管理人的准备工作,并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不得因选任管理人准备工作而延缓对破产案件的依法审查受理。

16.对于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采用随机轮候方式指定管理人,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程序的,担任原清算组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管理人名册内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继续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17.管理人应于接到人民法院指定决定书后,立即开展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接管以及对债权的登记、审查等工作。管理人还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管理人工作平台、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定期披露工作进展。

18.管理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刻章及开设账户工作。因债务人没有财产等原因,无开立账户必要的,可暂不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19.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接管债务人的主要工作。

20.管理人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的,一般应与中介机构事先约定在三十日内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后果。根据约定,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相应工作的情况,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报告。

21.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债务人财产调查的主要工作。

五、债权人会议相关要求

2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23.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4.经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者在线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25.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还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或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对会议过程进行有效记录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应当及时提取,并由两名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已知债权人。

26.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公告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应于接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7.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三日前完成债权登记和审查工作,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预核查,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28.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就申报债权进行核查表决,管理人一般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无异议债权,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异议的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29.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三日前将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预审查,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3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就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进行预设表决。

变价方案应当包含进行多次拍卖或变卖时的起拍价确定、降价幅度、次数、流拍后的处理等内容。

分配方案可以对财产变价后的分配顺序、比例及实施分配的方法及补充申报债权等事项确定分配规则,具体分配数额待实际变价后根据前述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进行计算,并向债权人告知,不再另行表决。

31.进行快速审理的案件,管理人一般应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债务人是否符合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六、财产处置和分配

32.破产财产需通过拍卖变价的,优先采取网络拍卖处置,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律师

法律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33.破产人可供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五日内,制作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34.破产人可供分配财产为货币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应在表决通过后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破产人可供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的,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现后五日内,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应在表决通过后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人民法院接到管理人前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案裁定予以认可。

35.以货币形式分配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可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裁定书内容执行分配完毕。

存在多次分配、需依法提存分配额以及非货币形式分配需办理行政变更登记手续等其他未能在期限内实施分配的法定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时间限制。

七、终结程序

36.管理人经调查,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7.破产财产以一次分配为原则,管理人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存在需依法提存分配额以及非货币形式分配需办理行政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不影响破产程序的终结,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分配。

38.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存在未决诉讼、仲裁及其他暂时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等事项的除外。

八、附则

39.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意见审理。

40.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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