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1995〕32号【发布日期】1995.12.30【实施日期】1995.12.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为了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的分工,规范级别管辖,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院有关经济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粤高法发〔1992〕6号,粤高法发〔1995〕19号),现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包括房地产案件,下同)的级别管辖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珠海、佛山、汕头、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150万元以下的案件;
3、肇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潮州、揭阳、清远、云浮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70万元以下的案件;
4、上级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市民事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上列-之1、2、3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上列一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省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省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律师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最高法院已指定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外,具它案件的级别管辖的标的金额可按本通知执行。鉴于此类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对依上列标的金额属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应由其作一审的,可以决定由其本院管辖。
五、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当事人根据本通知向受诉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予核实并作出相应决定,如情况属实,应通知下级法院移送;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并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号文的规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