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简得当,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示范法院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应根据案件的类型、标的额大小、繁简程度,安排不同的解纷程序,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
第二条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简便、快捷和注重调解原则,确保案件质效。
第三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应当遵循快转、快送、快调、快审、快判及科技化、信息化和便捷化的审理理念,提倡采取庭审门诊式、调审一体化、裁判简易化、移交快速化为特色的审理模式。
第二章 审判组织与资源配置
第四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专门机构或团队集中办理。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成立专门的速裁庭,没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在立案庭设立专门的速裁团队,专门负责简案快审工作。
市中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团队。
第五条 设有派出法庭的基层法院,可以通过合理划分法院本部与派出法庭案件受理范围、在派出法庭设立速裁团队等措施,强化派出法庭以简案快审为主的职能定位。
第六条 简案快审以审判团队为基本组织模式,基层法院以“1+N(N≥3)”的审判团队为主,市中院建立“3+N+N(N≥3)”的合议制团队为速裁团队。
第七条 合理测算一、二审简单民商事案件数量及工作量,根据结案任务科学配置团队及工作人员。按照年富力强、责任心强、办案经验丰富、办案周期短等标准进行综合考虑,通过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选任速裁法官。
速裁团队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全院择优选取。
第八条 速裁庭或速裁团队应配备专门的数字化审判法庭、调解室以及法警或安保人员。审判法庭和调解室的选址、装修、配置应符合快审特点。
第三章 案件适用范围
第九条 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民商事案件适用快审:
(一)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二)不予受理、超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四)简易程序案件;
(五)适用普通程序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请求金额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以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六)其他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证据比较充分,可以适用快审的案件。
第十条 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民商事案件不适用快审:
(一)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令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二)再审案件;
(三)涉外、涉军案件;
(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不宜适用快审的案件。
第十一条 市中院受理的下列民商事案件适用快审:
(一)对基层法院适用快审方式审理上诉的二审案件;
(二)超期未缴纳受理费上诉案件、对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的二审案件;
(三)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超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一审案件;
(五)其他适合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十二条 市中院受理的下列案件不适用快审:
(一)发回重审后再上诉、经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后上诉的二审案件;
(二)申请再审、再审案件;
(三)与企业破产有关的、家事、涉外、涉军案件;
(四)经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五)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及群体性案件;
(六)自立案之日起至结案时超过一年的案件;
(七)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八)其他不宜适用快审的案件。
第四章 案件甄别与退出
第一节 案件的甄别与流转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照本《工作规程》以及本院制定的《关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的规范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领导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通知》,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二)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三)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工作;
(四)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程序分流员收到案件后,应按照适用快审程序的案件范围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流,并在收案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速裁庭或速裁合议庭根据受案范围标准选案。
第十五条 接到选案通知后一天内,速裁团队负责人或其指派的具有丰富民商事审判经验的员额法官到立案庭选定符合快审的案件。
第十六条 选定快审案件后,立案庭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和案卷材料电子录入、分案等工作,并通知速裁团队书记员在分案当天至立案庭签收案件。
第十七条 对实行快审的民商事案件,应予以特殊标识。基层法院适用快审的上诉案件,移送时应在卷宗封面上加盖“快审”印章,并将案件单独归类,集中移送。
第二节 案件退出快审流程
第十八条 速裁法官对快审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将案件退送立案庭转专业审判团队审理:
(一)当事人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金融借贷合同纠纷除外)、提出反诉请求的;
(二)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复杂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不适合快审的;
(三)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四)需要委托鉴定、评估、勘验、调查取证,预计案件在两个月内无法审结的;
(五)其他不宜快审的情形。
第十九条 速裁法官认为案件不宜快审的,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五日内向速裁团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速裁团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庭长审批。
速裁法官收到案件材料五日后,发现案件确不宜快审的,应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退送立案庭转专业审判团队的案件,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速裁团队当年收案总数的10%。
第二十条 经庭长同意转专业审判团队审理的案件,原跟案书记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立案庭,由立案庭重新进行分案,并在三日内移交至专业审判团队。
立案庭工作人员在重新分案时,发现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围的,应按照本院制定的《关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的规范指引》处理。
第五章 案件快审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二十一条 快审案件的排期、送达由速裁团队自行负责,应在签收案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期,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传票等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
当事人均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在告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并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后,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十二条 快审案件应尽量采用集中、迅速、简便的送达方式,如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外的诉讼文书。
第二十三条 适用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送达传票时,同时向当事人一并告知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事项。庭前向当事人送达《适用快审程序告知书》等通知书。
第二节 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 快审案件可采用灵活方式开庭或庭询。公开审理的快审案件可以不受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规定的限制。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第二十五条 合议庭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可采用“门诊式庭审”批量审理同类型案件。
第二十六条 快审案件调查、审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可以不做书面记录。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书面记录的,可以做框架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下列快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五)上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
(六)驳回起诉的;
第二十八条 快审案件力求一次开庭审理或庭询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在引导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后,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的审理顺序限制。
第二十九条 一审快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5日。
二审快审案件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定审限低于两个月的,应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并尽量缩短办案时间。
快审案件有公告、委托鉴定、评估、勘验、调解、庭外和解、管辖权异议等法定扣除或延长审限的情形,公告、委托鉴定、评估、勘验、调解、庭外和解、管辖权异议等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三节 裁判方式
第三十条 快审案件应当优先调解,当事人当场表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书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仅载明调解方案。律师
第三十一条 对于快审案件,可采用令状式、要素式或表格式等形式撰写裁判文书。
第三十二条 快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法官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或者法官认为有其他必要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口头阐述。
第三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原则上应当庭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中的“快审”,是指速裁庭或者速裁团队按照本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符合快审范围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以实现简案快办的一种方式。
第三十五条 “1+N(N≥3)”的审判团队模式,是指基层法院速裁团队按一名速裁法官配若干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进行团队人员配置。
“3+N+N(N≥3)”的合议制审判团队模式,是指市中院速裁团队按三名速裁法官配若干名法官助理和若干名书记员进行团队人员配置。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中的“门诊式庭审”,是指庭前由法官助理集中对一定数量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征求回避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则围绕诉讼请求或争议焦点直接进行实质性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的审理顺序限制。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中的“框架记录”,是指书记员在做庭审记录时,可只记录有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重要环节的问答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全市基层法院。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