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裁判文书格式,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工作规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律师
第一章 立案分流
第一条【民商事速裁案件的范围】对于我院受理的下列民商事案件,立案庭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分配给民三庭三个速裁团队办理: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等);
2、服务合同纠纷;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部分);
4、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含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5、劳务合同纠纷;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7、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8、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
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第二条【移送速调】立案庭应在接收速裁案件后2个工作日将案件移送速调团队调解,20日内调解不成则继续流转至民三庭。
上述速调期限不计入速裁案件的审限。
第三条【分案】立案庭应在速调团队移转案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及案卷材料的电子录入、分案等工作。
第四条【案件签收】速裁团队书记员应在立案庭分案后2个工作日内签收案件。
第二章 审前准备
第五条【先行阅卷】速裁法官收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有关民商事速裁案件适宜用何种方式审理,并将有关审理方式告知跟案书记员。
第六条【确定审理方式】速裁法官确定民商事速裁案件审理方式时应当遵循如下工作原则:
(一)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二)对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的案件、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二审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对当事人进行单方调查的审理方式;
(三)对存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评估鉴定、证人出庭作证等且有必要的程序性申请事项;存在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二审拟改判的情形或者属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等情形;存在媒体广泛关注或者存在重大信访维稳隐患等因素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
第七条【排期】民商事速裁案件的审理方式确定后,书记员应当根据审理方式的不同,遵循“门诊式庭审或询问”批量审理的方式,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排期工作:
(一)对采取书面审理的民商事速裁案件,告知当事人并送达诉讼须知等文书,移送法官审理。
(二)对采用单方调查的民商事速裁案件,原则上每半天时间应当安排不少于五宗案件进行调查;
(三)对采取开庭审理的民商事速裁案件,原则上每半天时间应当安排不少于二宗案件进行审理。
第八条【送达】速裁民商事案件应尽量采用集中、迅速、简便的送达方式,如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外的诉讼文书。
第九条【程序告知】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送达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时,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二审民商事案件速裁告知书》等。
第十条【程序转换】速裁团队如认为所分配案件案情复杂,不适合速裁,应在收到案件30日内经分管副院长批准转为普通案件继续审理;如认为案件重大疑难,不适合由速裁团队审理的,可在收到案件45日内转由速裁团队分管副院长审理。
经分管副院长批准转为普通案件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二审民商事案件速裁案件转为普通案件告知书》,并按普通案件审理。
第三章 审理方式
第十一条【审理方式】速裁民商事案件可采用灵活方式审理,速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书面审理、单方调查或者开庭审理。
第十二条【书面审理】对采用书面审理的民事速裁案件,速裁法官应当认真阅卷,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三条【单方调查】对采用单方调查的民事速裁案件,速裁法官在阅卷及单方调查后,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对双方当事人同时进行调查询问或开庭。
第十四条【开庭审理】速裁合议庭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可采用“门诊式庭审”批量审理同类型案件。
速裁案件审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可以不做书面记录。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书面记录的,可以做框架记录。
对采用开庭审理的民商事速裁案件,力求一次开庭审理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在归纳并引导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后,可以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顺序限制。
开庭审理的民商事速裁案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当庭宣判。对当庭宣判且有条件的应当当天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庭审记录的移交确认】书记员应于庭审笔录签名完毕后次日内将庭审笔录交给速裁法官。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应认真审阅庭审笔录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 合议庭评议
第十六条【合议期限】速裁法官在庭审或者调查询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案件提请合议庭评议。
第十七条【合议方式】速裁民商事案件可采用灵活方式合议。
对于已有生效判决的同类案件、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合议程序可相对简单。
第十八条【案件裁决或提请讨论】合议庭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形成一致或多数评议意见的案件在评议结束后及时制作出裁判文书;对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及时提请。
第五章 裁判方式
第十九条【裁判文书的草拟】速裁法官在合议庭评议次日起即应开始裁判文书的草拟工作。
第二十条【裁判文书的简化】
二审民商事速裁案件为系列案件的,可以以表格式表述当事人相关情况,统一制作一份裁判文书。
二审民商事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正文可以载明以下内容,承办法官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增减要素: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审理经过;
(二)上诉请求和简要答辩意见;
(三)一审诉讼请求和一审查明事实、裁判主文;
(四)对当事人二审争议事实的认定和理由;
(五)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第二十一条【裁判文书的签发】速裁案件的承办法官即为审判长,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由庭长担任审判长。
对发回重审、全部改判、重大改判的案件,根据本院相关规定报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核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裁判文书的校印】裁判文书签发后,书记员应当立即开始裁判文书的付印与校对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
第六章 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审理期限的确定】民商事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审结,尽量缩短办案时间。确因案件复杂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延期。律师
民商事速裁案件有公告、委托鉴定、评估、勘验等法定扣除或延长审限的情况,上述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章 后续辅助事务
第二十四条【裁判文书生效时间的录入】跟案书记员完成裁判文书送达工作后,应于当日在电脑上录入裁判文书生效时间。
第二十五条【归档、退卷、裁判文书上网等辅助事务】
案件送达完毕后,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应在10日内完成归档、退卷及裁判文书上网等其他辅助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主体】本指引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流程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流程指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