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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办理窃电案件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发布日期】1999.01.06【实施日期】1999.01.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护国家电能不受非法侵占,依法维护电力供应、使用的正常秩序,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现对如何正确执行好《刑法》、《电力法》以及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供我省公、检、法部门在办案中内部掌握:

一、窃电

窃电,是指用电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蔽或其他非法手段窃用电能的行为。

二、窃电行为的确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窃电行为: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律师

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5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6 采用其他方法窃用电能。

三、窃电量与全额的确认

1 在供电企业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 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3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可以分别按下列方法计算窃电量:

(1)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

(2)在总表上窃电,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4)以上方法仍不能确认的,窃电日数每年以180 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 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 小时计算。

4 窃电金额一窃电电量×电力销售价格(含税)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他合法费用。

5 窃电量,窃电金额由受损的供电部门的上级电能计量检定部门核定。

四、对窃电行为的处罚

1 窃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电费五倍以下罚款,同时承担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对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按盗窃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窃电,除按以上第一款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实施窃电行为教唆、指使、胁迫、引诱、协助者的刑事责任。

2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拒绝、阻碍电力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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