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1999〕39号【发布日期】1999.09.07【实施日期】1999.10.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近年来,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律师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之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五、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下发的粤高法发[1995]19号、粤高法发[1995]32号文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