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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4〕28号【发布日期】2004.12.06【实施日期】2005.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的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科学办公室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标的额,现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所确定的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原《通知》第一项确定的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修改为:

1、广州、深圳、佛山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一千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律师

2、珠海、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调整为五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三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4、茂名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5、其他中院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不变。

二、前一项调整所涉及的案件仅为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通知》其他规定仍然有效,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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