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21【实施日期】2020.02.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相关决策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律师
一、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法院应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指导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的各个阶段,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和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加大企业拯救力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等方式
尽可能挽救危困企业,同时指导管理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债务和解、信用修复等工作力度,切实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依法保障防控疫情及其过后市场平稳,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升,保障经济发展和稳定。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依法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坚持依法办案,坚守法律底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妥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相关工作。同时积极采取灵活、有效方式开展债权人会议、庭审、送达等环节工作,降低疫情不利影响,保障破产审判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功能
4.积极挽救服务疫情防控的企业。对于生产、销售、运输防疫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或具备上述生产要素、可以服务疫情防控的企业,债权人等主体申请破产清算的,应结合企业历史经营情况、经营现状、持续经营能力、债务人异议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审慎审查。具有重整可能的,应建议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重整。
5.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防疫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或具备上述生产要素、可以服务疫情防控的债务人,破产受理法院应当协助管理人与政府职能部门、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许可恢复生产经营、修复信用等举措,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提高清偿率。
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借款、职工工资等费用,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破产企业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确认工伤保险待遇。
6.提升债务人重整价值。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指导管理人在制定和实施重整计划、招募管理人等过程中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社会保险、税务和租金减免、金融贷款、财政支持等各项优惠政策,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债务人重整价值。对于有能力维护企业运营价值的企业,可基于债务人的申请,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
7.积极帮助企业重生。破产宣告前,破产受理法院应根据复工复产情况重新判断企业状况,对经过复工复产,经营状况有望恢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应积极适用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帮助企业重生。
8.创新企业拯救路径。加强企业庭外重组的指导力度,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重组提供指引,指导庭外重组的有效开展。
对确有必要开展预重整的企业,可以受理预重整申请,给予三个月的预重整期间,为预重整企业指定临时管理人。
在庭外重组及预重整期间,债权人、出资人与债务人达成
的协议中承诺和同意的内容,在重整案件受理后可以直接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9.关注疫情过后市场稳定。对于疫情过后六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经审查,疫情影响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主要原因的,应鼓励各方通过担保履行、股权让渡等方式减缓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各方释明,帮助对接政府优惠政策,指导通过预重整、重整拯救企业,平稳市场。
三、审慎开展破产案件受理审查工作
10.严格落实集中管辖。严格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粤高法发〔2019〕6号)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努力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破产案件。但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不得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1.审慎认定破产原因。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得受理涉及民生保障和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救治物资企业、单位的破产申请;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一般不认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等主体申请破产的,不予受理,但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无异议的除外。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依法释明,鼓励各方通过债务和解等共克时艰。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的,可以依法裁定受理。律师
12.审慎开展案件受理审查。对于在疫情防控前已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但未正式受理的案件,在充分考虑疫情期间及防控措施、应急措施对各方权利保障、案件程序推进等方面影响的基础上,应依法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得以疫情影响为由拖延审查。确因疫情影响需要暂缓受理的,应当依法释明。
四、稳妥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13.多举措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方式。债权人会议、听证、庭审、送达等应充分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最高法院破产重整工作平台、电子送达等多媒体新技术进行。财产调查、财产处置等环节,可依管理人申请,协助管理人使用网上查控系统,尽量减少人员流动或聚集等疫情风险。必须进行的现场活动,应当协调各方做好防护和应急预案。
14.依法延长法定期限。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异议提出、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等法定期间,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疫情影响为由向破产受理法院申请延期的,应当及时、严格审查,有证据证明的,可酌情依法中止或延长期限。
对于企业接管、尽职调查、财产处置等相关工作,可根据管理人申请及实际需要,予以延期或其他协调支持。
15.加强财产监管和财产处置。依法维护债务人财产价值,债务人库存物资符合疫情防控需要的,可指导管理人对接相关部门,先行处分,尽快投入疫情防控。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征用债务人财产的,应指导管理人积极配合,协调征用单位做好征用补偿。同时应防范借疫情期间市场低迷,低价处置、破坏债务人财产等造成的债务人财产不当贬损,损害债权人利益。尽可能通过网络平台完成破产财产的估值和拍卖,争取实现破产财产处置的利益最大化。
16.妥善审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对生产、销售、运输防疫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债务人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律师
当事人以疫情及有关部门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为由,提出合同履行抗辩或诉讼时效抗辩的,应予支持。
17.依法强调信息公开和程序公正。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特殊举措,应有充分法律依据,严格落实司法公开各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将相关措施、结果通知到利害关系人或进行公示。指导管理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知情权。
18.畅通信息渠道。省法院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破产审判工作的影响,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防控结束后,应加强破产案件变化的摸查研判,及时应对;加强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调研工作。受理或者审判的重要、敏感案件及相关情况、问题,应及时层报省法院。
19.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疫情防控结束后,人民法院应稳步有序恢复正常案件受理、审理工作;指导管理人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工作开展的通知》相关要求,及时履行职权,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全省法院一盘棋,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