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文字号】粤银监复〔2012〕862号【发布日期】2012.09.21【实施日期】2012.09.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在广州白云广雅实验学校和天河区人民法院设置离行式存取款一体机的请示》(广银报〔2012〕79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行在广州白云广雅实验学校和天河区人民法院分别设置1台离行式存取款一体机,设立地址分别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张村金碧西路19号;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
二、上述离行式存取款一体机可提供下列金融服务:
(一)存款、取款;
(二)查询、转账;
(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请你行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上述离行式存取款一体机的设立工作。上述自助设备应当自本文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设立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延期申请。自助设备开业后,你行应及时向我局报告该自助设备的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相关许可事项失效,我局将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