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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大力推进全省法院改革创新加快争当排头兵步伐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9〕94号【发布日期】2009.12.30【实施日期】2009.12.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和《珠三角改革发展纲要》为主线,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深入开展“落实《‘三五’改革纲要》调研”、举办珠三角中院院长“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研讨班,推出“司改十条”措施、执行工作“八项改革”、构建“大调解”格局等工作措施,以改革破解难题,以改革助推发展,以改革加快排头兵步伐,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2011年是全省法院争当排头兵的关键之年,全省法院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思想的解放加大解难攻坚的力度,以制度的创新加快排头兵工作的步伐。为落实好《“三五”改革纲要》、全面完成好省法院党组部署的“司法改革破难题”工程,加强统筹规划,强力推进我省法院司法改革,现就2010-2011年全省法院改革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1.大力推广速裁机制。在珠三角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推广罗湖法院经验,设立速调速裁法庭,统一处理小额钱债案件及其他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案件;研究推广简易程序快捷审,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写法;大力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2.大力推行“大审判制”试点。借鉴阳西、连平法院“大审判制”做法,打破业务庭室分工,试行“大审判制”,以合议庭为单位对案件实行量化管理,通过内部挖潜解决法官短缺、法官断层等问题,提高审判效率。

3.深化“结对帮扶”支援办案机制。着力解决部分法院帮扶流于形式、特别是在支援办案方面存在不足的问题,继续深化“结对帮扶”工作机制,省法院及时组织对口法院之间制定《对口支援办案办法》,合理调配审判执行力量,加强对珠三角地区法院的支持办案力度。

4.提高二审开庭比例。落实审判公开原则,除当事人对原审裁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未提出异议且对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二审案件可不开庭审理外,其他二审案件原则上都应公开开庭审理。到2010年底,全省法院二审案件开庭率达到30%,2011年6月底达到50%。

5.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在白云、罗湖等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0年上半年各中院要确定1至2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全面实行。省法院尽早制定出台《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对量刑规范化的指导。

6.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继续依法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尽可能适用缓刑,简化缓刑案件审批程序。积极探索缓刑社区矫正和异地监管执行的做法,研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可行性。

7.推进规范化办案。研究推广深圳中院及罗湖等法院开展规范化办案的工作经验,有条件的中院可结合本地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通过及时出台类型案件指导意见,编选典型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等方式,规范各项程序环节和实体处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效率,提高裁判公信力和权威性。

8.开展金融公司担保保全工作试点。推广佛山中院允许金融担保公司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做法,准许担保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解决当事人因难以提供合格担保而无法进行财产保全问题,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

9.加强审判管理办公室建设。推广广州、深圳、河源等中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的经验,根据基层法院的实际探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审判流程、审判绩效、质效评估、案件评查等工作移交审判管理办公室,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二、改革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

10.设立执行指挥中心。进一步完善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指挥、组织、协调职能。各中院、珠三角地区的基层法院要设立执行指挥中心;其他地区案件较多且条件成熟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指挥中心。到2010年底,全面建成“三级建制、覆盖全省”的执行指挥网络。

11.实现执行立、审、执彻底分立。认真落实立、审、执分立原则,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督促、协调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等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实体问题的案件,一律由相关审判庭审理。

12.全面推广主动执行。认真总结从化等地法院主动执行工作试点经验,2010年起,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铺开,将主动执行贯彻到执行工作全过程,切实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

13.深化执行联动机制。继续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支持,加大与公安、检察、税务、房管、银行等部门协作,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实效。

14.规范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建立执行救助金、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和信访资金的使用规范,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把各项救助资金用足、用好。

三、改革和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15.推进“全程、全员、全面”调解。继续把调解工作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和立案、审判、执行等全过程,全面调动法院内、外部的力量,促进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化解矛盾机制。把调解撤诉率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提高调解撤诉率在考核指标中的分值。到2011年底,全面实现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的指标要求。

16.破解部分企业不能调难题。由省法院牵头,加强与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下放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调解权限,促进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实施意见。省法院要认真研究,适时向省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尽快制定《广东省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解决调解难问题。

17.完善司法确认机制。推广花都等地法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经验,完善诉讼外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经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各级法院依法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在总结有关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司法确认的案件类型、审查程序、效力确认、费用收取、工作职责等统一规范。

四、改革和完善队伍管理机制

18.进一步完善保廉促廉机制。建立完善廉政帐户、廉政档案、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廉政监察员“五项廉政制度”,构建以廉政文化建设为核心的教育防范体系、以案子和班子为重点的监督防范体系、以自查自办为主的制裁防范体系、以人为本的保障防范体系。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是夫妻、兄弟、姐妹等关系的从业报告制度,插手过问他人办理案件的登记、报告、检查制度等,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

19.推广统一招录法官。在惠州、清远两地试行由中院统一招录本地区两级法院法官工作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粤东、粤西、粤北各市的试点法院范围,由中院采取用编、招录、分配、待遇“四统一”的办法,逐步在全省法院建立起统一招录和调配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机制。

20.推广审判绩效考核。以省法院绩效考核制度为参考,建立全省法院统一适用、科学完善的审判执行绩效考核机制,运用考核结果对人、财、物进行管理,实现考核结果与年度评优评先、晋升提拔挂钩,提高整体工作效能。

21.探索人员分类管理。推进深圳两级法院开展人员分类管理的做法,在条件允许的法院开展人员分类管理试点,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不同职务序列,把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相区分,突出法官职业特征和核心地位。

22.推动司法警察制度改革。针对在编司法警察年龄偏大后无法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情况,省法院与省委政法委协调,试行使用现役武警从事部分司法警察工作(如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罪犯等),在编司法警察主要负责维持法庭秩序和参加强制执行工作等,以腾出编制,逐步解决好司法警察出路问题,在必要时提出立法建议。

五、改革和完善科技司法机制

23.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加快信息化“08工程”建设,推动科技手段在法院各项工作中的全面应用,2010年推进的重点是:在立案阶段,推动网上立案,省法院和各中院一审案件要建立电子卷宗;在审理阶段,推行手机短信送达司法文书,实行远程提讯和开庭,推动网上审签文书;在再审审查阶段,直接上报电子卷宗进行审查,提高审查效率;在执行阶段,对执行“老赖”实行GPS跟踪,与税务、房管、工商、银行等单位电脑联网,互通信息,提高执行联动效率;强化办公自动化应用,提高办公效率;建立法官业绩电子档案,实现人事管理信息化。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4.加强对各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省法院对每项改革措施都要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落实单位,负责对该项改革的统筹协调、调研、总结、推广和督促检查工作。各中级法院也要相应对所辖基层法院改革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细化实施意见。省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面情况,配合各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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