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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9.12【实施日期】2013.09.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已下发全省法院。按照2000年11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之规定,对我省抢劫刑事案件执行“数额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六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十五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抢劫刑事案件,抢劫地点能够查明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抢劫地适用的盗窃案件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地点无法查明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盗窃案件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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