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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2〕444号【发布日期】2012.12.06【实施日期】2012.12.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依照全国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及我省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工作会议关于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的部署,保证我省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法办[2012]1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发布的管理规则》(粤高法发[2012]14号),继续做好我省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发布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逐步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二、全省法院涉诉资产的委托拍卖、变卖应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粤高法[2012]303号)所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交易。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省拍卖业协会指导建立的公共资源拍卖平台的基本条件及其名单将在12月30日前公布。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须在2013年3月1日前选定符合条件的涉诉资产拍卖、变卖统一交易场所并实施委托。统一交易场所的选定以辖区内统一交易场所按照择优、竞争的原则选定,辖区内确实没有的可选定毗邻的统一交易场所交易。

三、涉诉资产进入统一交易场所的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等司法委托程序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执行。受理委托的拍卖机构应依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委托法院确定的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完成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指导。

四、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涉诉资产进入统一交易场所交易的管理工作。上级法院负责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法院应抓住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契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2006〕18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07]19号)文件精神,建立独立的司法委托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依照审鉴分立原则和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统一归口管理的工作。

全省各级法院须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予以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我省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工作。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省法院行装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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