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3〕158号【发布日期】2013.05.08【实施日期】2013.05.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粤高法[2012]303号),经核准,我省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名单如下:
1.商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2.广州产权交易所;
3.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4.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
5.广东省广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一会场;
6.广东省广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二会场;
7.广东省广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三会场;
8.广东省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9.广东省珠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10.广东省东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11.广东省湛江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12.广东省肇庆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13.广东省佛山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14.广东省清远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15.广东省阳江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16.广东省茂名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17.广东省惠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18.广东省汕尾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19.广东省揭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20.广东省潮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21.广东省汕头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22.广东省韶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23.广东省云浮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24.广东省中山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25.广东省河源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26.广东省江门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27.广东省梅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