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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中院司法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4.11【实施日期】2018.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我院司法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估

第一条 本院司法技术事务处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司法技术事务处通过现场摇珠的方式选定,网络技术条件成熟后则通过电脑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二条 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技术事务处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委托评估移送函》;

(二)委托评估财产清单;

(三)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裁定书等);

(四)标的物权属资料;

(五)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 司法技术事务处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当日办理登记手续,并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摇珠选定评估机构。

第四条 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司法技术事务处应当在摇珠前在汕头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同时应当告知审判、执行部门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到场,不影响摇珠的进行。

第五条 对外委托评估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的,应由司法技术事务处从本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中选定评估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可以由执行部门自行通过指挥中心平台委托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确定的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六条 个案委托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活动,由司法技术事务处承办人、评估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评估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3家评估机构各派一名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七条 摇珠活动由司法技术事务处承办人主持,评估机构代表操作摇珠,纪检监察室派员现场监督。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技术事务处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八条 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

第九条 在每一轮委托评估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再参加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评估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新一轮委托评估的摇珠。

第十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一条 因评估类别特殊、且入选专业机构中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不超过2家,需指定评估机构的,应填制《司法评估呈批表》,并说明指定理由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后,司法技术事务处应于当日向评估机构出具《司法评估委托书》,并附上相关材料;《司法评估委托书》应包括案由、委托事项、委托要求、评估基准日、评估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外委托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查明财产的详细情况并在评估报告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财产是动产的,评估机构应当查明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抵押、质押、留置、租赁使用、查封扣押情况等。

(二)财产是机动车的,一般还应查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属情况;车辆行驶公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车辆存在的瑕疵、违章记录等;在车辆上设置的抵押、质押、留置、租赁等情况;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三)财产是不动产的,如房屋、商铺或工业厂房等,评估机构应当查明其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抵押或租赁等情况;存在的瑕疵情况;优先购买权情况;税费交纳情况;相关政策限制转让的规定;占有、使用情况;查封、冻结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四)财产是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查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土地的规划建设意见。

(五)财产是其他财产权的,一般还应查明其权属关系、所占比例、条件限制等。

评估报告中应载明评估标的物的市场评估价值,且评估标的物的照片不少于十张。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现场勘察的, 司法技术事务处应提前告知案件主办人,由案件主办人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参加,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时到现场的,不影响勘察的进行。

评估机构应当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评估机构应在勘察现场对评估标的物进行拍照和拍摄视频。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要求案件主办人协助的,通过司法技术事务处向案件主办人提出,案件主办人应予协助。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于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评估机构无法在规定期限出具报告,应提前三日向司法技术事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否则将进行书面警告一次;再次无故拖延的,上报省高院将该机构从入选司法委托专业机构中除名。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向法院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应将评估报告的电子版、评估标的物照片和视频发至本院司法技术事务处指定的邮箱。

第十八条 审判案件的评估费应在《司法评估委托书》送达后七日内通知当事人预交到评估机构指定的账户。

执行案件的评估费支付方式,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司法技术事务处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在当日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应于当日移送审判、执行部门;审查如发现下列情形的,应要求评估机构作出修正:

(一)评估报告未按要求作出的;

(二)评估报告对标的物的描述不准确、不真实的;

(三)评估结果与市场相同或相类似财产的价格明显不相符的;

(四)评估报告不完整的;

(五)其他明显错误的情形。

评估机构拒绝作出修正或补充的,司法技术事务处可以撤销委托,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需要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应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案件主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在当日进行审查,发现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依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案件主办人对评估报告审查无误后,应在当日将评估报告书副本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由审判、执行部门移送司法技术事务处,评估机构应在二日内作出修正或书面答复。

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作出修正或书面答复的,案件主办人应将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书面答复送达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当准许。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应通知其支付第一次评估的评估费用后,再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以公告形式送达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并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应予准许。听证会由司法技术事务处与审判或执行部门案件承办人共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司法技术事务处应当在委托评估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将委托评估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二章 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层报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操作参照《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和通过其他途径处置财产工作由执行三庭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申请执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名单库中选定。

对于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选定的,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三庭指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第二十七条 执行局设立专门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和通过其他途径处置财产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执行法官移送的网络司法拍卖相关文件并进行登记,包括网络司法拍卖移送表、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评估调查表、优先购买权人名单及顺序、评估报告副本等,对上述文件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

(二)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网拍文件,经执行法官审查确认后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发布,并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标的物调查表、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拍卖时间、起拍价及竞价规则、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随附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优先购买权主体及权利性质、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在拍卖平台上公示。

(三)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须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的,根据执行法官的通知,将拍卖公告同时在其他相应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也可以同时在汕头法院网网站发布;负责拍卖的小组必须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予以特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

(四)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录入网拍的相关后台数据;

(五)对接受委托从事拍卖辅助性工作的机构或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及安排;

(六)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执行法官反映网拍情况;

(七)下载成交确认书,并对保证金及成交余款的到账情况进行核实;

(八)向执行法官移交网拍资料、成交确认书;

(九)登记、接收并向执行法官移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

(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按执行法官通知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理由;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按执行法官通知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十一)整理网拍的资料及数据,并建立档案;

(十二)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等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执行法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法决定网络司法拍卖的启动(包括流拍后的再次拍卖、悔拍后的重新拍卖及继续拍卖)、暂缓、中止及终止等,并及时移送或通知网拍专门小组实施;

(二)对标的物状况进行调查,查明拍卖财产状况、权利负担及瑕疵状况等内容;

(三)对于拍卖起拍价、增价幅度、再次拍卖起拍价、保证金数额、拍卖成交后缴纳剩余价款的期限等事项提出意见并提交合议庭评议确认;

(四)对于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依法确定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五)审查确认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材料;

(六)将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项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将无法通知的理由告知网拍专门小组,由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示;

(七)审查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顺序;

(八)审查买受人是否具有拍卖公告所列明的竞买资格;

(九)制作并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的有关手续;

(十)其他依法应由执行法官审查决定的有关网络司法拍卖事项。

上述事项中,如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的,执行法官应当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并应当按照本院的相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执行实施部门移送的拟网拍财产,网拍专门小组应在接收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财产基本信息录入网拍台帐,并根据网拍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详尽地录入各节点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 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相关网拍文件;

(二)根据需要制作标的物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展示资料;

(三)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等事项;

(四)在司法网拍专门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其他有关拍卖辅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成交价款(不含拍卖保证金)应当由买受人直接支付到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第三十二条 拍卖公告除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外,拍卖下列财产,还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一)拍卖上市公司股票,还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发布;

(二)拍卖具有专业属性的财产,还应当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发布。

当事人申请另外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原则上应当分别拍卖;当部分财产的成交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于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三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起拍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三十五条 经网络司法拍卖两次均流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抵债或不同意抵债的,可以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

第三十六条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请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执行法官所在合议庭审查处理;属于该条规定其他情形的,由法院异议审查部门审查处理。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提出的异议,由法院异议审查部门审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执行法官应及时通知司法网拍专门小组停止拍卖: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或者向法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了足额金钱清偿债务,并已书面告知法院;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已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财产,无正当理由不得改为委托拍卖。确有正当理由需改为委托拍卖的,应当层报院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司法技术事务处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要求评估机构出具符合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格式要求的评估报告(含电子版)、反映标的物现状的照片及视频等资料。

第四十条 拍卖成交后,网拍专门小组应当在拍卖价款到账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执行法官办理款项的认领手续。确认款项认领后,网拍专门小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调取并打印网拍PDF文件资料、制作成交确认书,连同卷宗材料一并移交执行法官。

第四十一条 对先予执行案件的财产变现,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对符合网络司法拍卖条件的,执行实施部门移送执行三庭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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