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海事法院【发布日期】2016.05.13【实施日期】2016.05.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是指本院通过网络技术平台,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公开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第三条 司法拍卖活动应当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凡是可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一律通过网络拍卖;采用其他拍卖方式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提出意见,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省法院备案。
处置下列财产应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
(一)船舶、货物、车辆、设备、电器等动产;
(二)房地产所有权、土地、厂房、码头等不动产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三)公司股份、股权、企业经营管理权;
(四)消费性会员权益;
(五)知识产权;
(六)物的租赁权及其他权益;
(七)其它适宜上网拍卖的标的。
第四条 网上拍卖的财产应当是已依法查封、冻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本院第一查封,并在查封期内有权处置的;
(二)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的;
(三)已充分查控,便于过户、交付的。
第五条 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审管办负责,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综合保障中心和宣传办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第六条 审管办负责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内容和职责如下:
(一)审核网拍财产的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是否完备;
(二)录入网拍资料台账及制作拍卖须知等网拍文书;
(三)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四)在人民诉讼资产网和中国扣押与拍卖船舶网同步发布网拍信息;
(五)接听网拍热线电话,对网拍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登记;
(六)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七)管理淘宝网拍卖平台,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八)向案件承办人移交网拍资料;
(九)准确记录网拍各节点信息资料,对网拍数据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和上报;
(十)处理与网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工作内容和职责如下:
(一)委托综合保障中心办理网拍财产的评估鉴定工作;
(二)委托审管办办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告知案件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财产网拍情况;
(四)接听网拍热线电话,对网拍财产的涉案情况进行答疑;
(五)办理对流拍财产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的审批手续;
(六)征询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流拍财产抵债的意见;
(七)制作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八)对本次网络拍卖进行全程跟踪。
第八条 综合保障中心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如下:
(一)接收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委托,对网拍财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二)完成评估鉴定后,将评估报告和网拍财产的照片、视频等纸质和电子资料移交给案件承办人;
(三)接受承办部门(承办人)委托,按委托函中的要求,联系纸质媒体刊登网络拍卖公告;
(四)接听网拍热线电话,组织有意向的竞买人集中看样。
第九条 宣传办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如下:
(一)负责注册和技术维护本院淘宝网。
(二)对信息的发布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保证拍卖品页面在淘宝网电脑客户端和手机客户端能够达到最佳展示效果。
第十条 综合保障中心对网拍财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应载明评估标的物的市场评估价值以及附带标的物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并将评估报告的电子版一并移送至承办部门(承办人)。
评估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财产是动产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载明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抵押、质押、留置、租赁使用、查封、扣押及冻结情况等。
(二)财产是船舶、飞机、车辆等特殊动产的,一般还应在评估报告中载明财产登记证书等权属情况;生产厂家、品牌、主要技术参数、生产日期、行驶里程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财产存在的瑕疵;财产设置的抵押、质押、留置、租赁等情况;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三)财产是不动产的,如房屋、商铺或工业厂房等,评估公司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载明其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构造及区位状况;抵押或租赁等情况;存在的瑕疵情况;优先购买权情况;查封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四)财产是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载明使用年限、土地性质以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土地的规划建设意见等。
(五)财产是其他财产权的,一般还应在评估报告中载明其权属关系、所占比例、条件限制等。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等资料后,将网拍财产的信息连同评估报告移交审管办,审管办负责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司法拍卖平台。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填报《网络司法拍卖审批表》,确定网拍财产的起拍价、保留价、保证金等信息。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委托审管办办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时,应当提交《网络司法拍卖审批表》,附拍卖法律文书、拍卖公告、评估报告、优先购买权人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并做好网拍财产照片、视频等材料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审管办在收到《网络司法拍卖审批表》及拍卖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手续齐全的应予以接收;对材料、手续不齐全的,应当即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补充完整,或将材料退回。如需退回材料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审管办确定启动网拍程序后,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宣传办、综合保障中心,由宣传办开始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对网拍财产,审管办应确定公告时间,将财产基本信息录入网拍台帐,并根据网拍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详尽地录入各节点信息资料。
台帐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网拍财产名称、瑕疵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二)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三)有无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信息;
(四)评估价、起拍价、保留价、保证金和增价幅度;
(五)挂网时间、拍卖起止时间、保证金汇入时间和尾款截止汇入时间、看样时间和集中地点;
(六)成交价、买受人信息;
(七)其他需要录入的资料。
第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并由审管办负责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中国扣押与拍卖船舶网同步发布。
法律有明确规定在相应新闻媒体上公告,或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此类拍卖公告由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委托综合保障中心办理发布,相应费用由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通知当事人交纳。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首次拍卖船舶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再次拍卖船舶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
第十八条 拍卖须知包含如下事项:
(一)竞买人详细了解拍卖财产状况,包括现场看样;
(二)竞买人详细了解拍卖公告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竞买人详细了解拍卖须知或拍卖说明事项;
(四)竞买人详细了解竞价成交后的违约责任;
(五)法律、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符合规定的竞买资格或者条件;
(六)参与竞买应当在支付宝账户存入足额的保证金;
(七)在拍卖结束之前交纳保证金报名的即可参与竞价;
(八)竞买人参与竞价时由网络随机给予代号匿名竞价;
(九)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2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变卖时竞价人可以只有1人;
(十)竞买人竞得标的物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全部费用由竞买人承担;
(十一) 竞买人中标后逾期未支付价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应当注意了解的事项。
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参与竞价,即视为对前款规定注意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约束。
第十九条 为更加直观介绍网拍财产,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产,综合保障中心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制作广告视频:
(一)评估价格超过五万元的动产;
(二)船舶、房屋、商铺、厂房、土地;
(三)当事人要求制作广告视频的;
(四)制作广告视频有利于标的物变现的;
(五)其他需要制作视频的情形。
第二十条 竞拍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证金,由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按照起拍价的5%至30%确定。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财产,所交纳的拍卖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由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十一条 拍卖保留价由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参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确定。
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第一次拍卖未能卖出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依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在规定幅度内降价予以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未能卖出的,依申请当事人、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再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在规定幅度内降价予以第三次拍卖。若经过三次拍卖仍然流拍,审管办对此拍卖案件以结案处理。
拍卖动产(含船舶)第一次拍卖未能卖出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依申请当事人、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在规定幅度内降价予以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未能卖出的,审管办对此拍卖案件以结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过法定程序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权决定变卖的,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填写《网络司法变卖审批表》经呈报审批后向审管办移交该表以及相关资料,启动变卖程序。变卖流程适用本细则。
变卖保留价由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确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如有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竞买的,以最高应价为变卖成交价;竞买人仅有一人,且愿意以变卖价买受该财产的,变卖有效。
第二十三条 在拍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决定暂缓、中止、终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一)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或通知暂缓、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可能存在错误,需要依法处理的;
(三)拟拍卖的标的有重大瑕疵未发现,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申请拍卖当事人、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六)案外人对拟拍卖财产提出执行异议,需要重新审核的;
(七)其他应当暂缓、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届满后,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启动拍卖程序,由竞买人按照设定的出价幅度输入出价金额进行竞价。
第二十五条 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开拍时间为拍卖当日的十时,动产拍卖的竞价时间一般为十二个小时,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竞价时间一般为二十四个小时,以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为拍卖成交价。
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对竞价时间有特别要求时,应在《网络司法变卖审批表》中特别注明。
第二十六条 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为充分竞价,防止在预设截止时间前竞价拥堵,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延期报价功能,在预定截止时间前两分钟有新的报价的,竞价时间自动延展五分钟,直到没人竞价为止。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须在开拍2日前确认优先购买权信息,并通知审管办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由淘宝网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有2人以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淘宝网随机确定一位为买受人;优先购买权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最高应价的竞买人竞得。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审管办应当在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调取并打印网拍文件资料并附书面报告连同拍卖保证金、成交款收据一并交至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
第二十九条 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在收到审管办提交的网拍文件资料后,应及时制作成交确认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在呈批完毕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买受人和当事人。
第三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部分价款、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或其他人扰乱网络司法拍卖,妨碍执行的,由案件承办部门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执行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院监察室对网络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全程监督,接听投诉电话,处理投诉事件。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