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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院关于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部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10【实施日期】2020.02.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市法院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配合我市支持企业共克时艰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疫情防控、审判执行两手抓,为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尽最大努力减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

(二)支持政府依法管控。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违反复工复产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充分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劳动者返岗返工实际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依法严惩涉疫犯罪。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严惩谣言惑众、抗拒管制、暴力伤医、传播病毒、拦抢物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阻碍交通等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犯罪行为。联合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发布打击涉疫情犯罪通报、专项提示等,依法全面协同疫情防控工作。

(四)审慎处理涉企犯罪。依法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涉企刑事案件,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严惩各类涉企侵权犯罪,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复工复产成本。

(五)保护企业稳定用工。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双方利益。充分利用劳动争议调裁审一体化平台,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加大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宣讲力度,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六)保障企业稳定用房。支持市政府降低企业租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打击“二手房东”炒作行为,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鼓励厂房、场地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厂房、场地的承租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其他具体情况审查判断。

(七)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对企业因受疫情重大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合同,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应依法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因疫情导致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企业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合同纠纷,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

(八)审慎处置企业破产。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严格把好立案关。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供给。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九)善意执行保障生产。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暂时无法履行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灵活用好强制、保全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已履行义务的,及时帮助修复信用。

(十)加大矛盾化解力度。充分运用诉调对接网上平台,联合市工商联等单位,为涉诉企业提供一站式线上调解服务。新收各类涉企案件,符合条件的,全部进入诉调对接平台先行调解。加强与工信、国资、人社、发改、金融监管等部门沟通,引导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实质性化解纠纷。

(十一)建立涉企“绿色通道”。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调解,调解不成的,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企业诉累。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采用领导包案、专案办理、协同办理等措施,切实加大审判执行工作力度。

(十二)加强诉讼权利保障。依法保障涉诉企业诉讼时效利益,因受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尽可能给予企业保护。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防控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支持力度。

(十三)便利企业参与诉讼。充分利用法院各种平台,推动诉讼服务事项全程“不见面”在线办理。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可以书面审理的案件依法书面审理。确需开庭的,优先应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钉钉视频会议”等平台进行网络庭审。确需法庭调查的,探索应用书面函询方式进行。

(十四)确保畅通沟通渠道。疫情防控期间,要确保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之间联系渠道畅通,审判业务部门必须确保人员在岗履职,妥善回应因疫情影响企业参与诉讼的各类问题,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主动争取涉诉企业对法院应对疫情各项措施的理解与支持。

(十五)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及时通过《法庭内外》、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12368司法服务热线、内外网疫情防控专栏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发布典型案例,宣传抗击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两级法院组织抗疫工作队,深入社区、深入企业做好宣教引导工作,助力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提升信心。

(十六)加强司法调查研究。要立足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疫情防控、企业发展工作大局,加强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预判可能出现的案件,提前作好准备工作。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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