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10【实施日期】2020.02.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破产企业、债权人以及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及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有序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最高法院、省法院的工作要求及本院工作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作出以下指引:
一、日常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广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正常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为减少人员流动,管理人的定期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等各类报告尽量通过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判系统或者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提交。破产法庭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电话畅通,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能够及时联系到法院工作人员。
二、破产原因审查认定。对于疫情发生之前经营状态良好,有持续经营能力,因疫情影响导致现金流紧张、供销链断裂,造成短期资不抵债或者短暂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应对破产原因进行全面、认真审查,确保准确认定破产原因。在办案中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通过积极履行债务等途径,力争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三、破产申报工作。尽量引导债权人通过最高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判系统或者通过微信、电子邮件、邮寄的形式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应当及时与各债权人取得联系,向各债权人发布工作进度。债权人因疫情原因未能在债权申报期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费用可以酌情减免。
四、破产企业的接管工作。为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特殊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复印件、账簿、文书等资料可以采取全程视频录像、邮寄、转账、电子等形式交付,管理人应当告知破产企业相关义务人妥善保管上述资料及保管不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待疫情解除后,补交原件。
五、破产企业的管理。管理人应当对接管破产企业有关疫情的情况保持高度重视。对于有留守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应当对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对于仍在继续生产经营的破产企业,疫情期间的企业停工、复工、复产等情形应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在复工、复产前,管理人牵头做好疫情防范方案和返岗人员健康监测,并及时向破产法庭报告上述破产企业及人员的疫情防控情况。
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尽量利用最高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判系统召开。因疫情原因,导致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有变动的,管理人应当提前15天告知各债权人。
七、财产处置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网络直播、VR等形式展示破产财产,充分利用淘宝、京东等网拍平台,对财产采取线上评估和拍卖。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避免因疫情导致破产企业财产不当贬损。如破产企业持有防疫物资的,应及时依法妥善处置破产财产,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的需要。管理人在查封、冻结、处置财产时,因疫情需要暂缓处理的,应及时向破产法庭报告。
八、破产重整工作。经办法官以及管理人应当对疫情期间破产企业的重整价值尽快进行梳理和判断,如破产企业具备生产防疫物品资质和能力,或者能够满足防疫特殊需要的,应及时依法启动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助力防疫物资的供给。对此类具备重整条件的破产企业,破产法庭尽量采取“软查封”或者解封等措施支持破产企业引进资金,加快推进重整成功,为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对破产重整期间因投资者招募困难、招募的资金难以到位或者暂时难以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重整期间。
九、因防控疫情而产生的费用。管理人为破产企业疫情防控而产生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列为共益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十、强制清算类案件参照适用本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