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深检发〔2019〕14号【发布日期】2019.04.03【实施日期】2019.04.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解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侵权产品价格认定相关问题,统一涉案侵权产品价格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法,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侵权产品的价格认定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二)非法经营数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1.侵权产品全部已销售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2.侵权产品部分已销售、部分未销售(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的侵权产品价值,按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全部未销售(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价值按照标价进行计算;没有标价的,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标价包含已经签订的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中确定的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但单纯收取加工费的来料加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格除外。
4.侵权产品无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非法经营数额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行为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其非法经营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下列方式确定:
1.市场中有同种合格产品销售的,按同种合格产品销售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市场中没有同种合格产品销售的,按照此前市场中同种合格产品销售的中间价格计算,或者按照市场中在售的与被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设计、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被侵权产品属于不进行市场单独销售的配件,市场中间价格可以按照权利人生产、制造,加工的成本价格计算,无法确定成本价格的,可以按照权利人提供的配件更换、维修价格计算。
4.被侵权产品不在国内销售、专供外销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离岸价计算;无法查清离岸价格的,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国内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关价格方面的取证要求
(一)侦查机关应当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取证力度,全面客观收集、调取侵权产品价格方面的证据,科学、合理、客观认定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二)及时收集固定物证。及时全面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记录,依法及时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提取扣押、拍照固定、开列清单,并注明侵权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形状、颜色、大小等特征。注意对侵权产品的标价标签、收银机、POS机、电脑等物证收集提取。
(三)全面收集书证。加强对报价单、发货单、代收货款记录、销售记录、销售凭证、销售合同、账本、交易记录、支付记录,银行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的收集。
(四)注重收集电子证据。加强对网上销售数据、网上交易数据、网络聊天记录、网上收付数据、物流快递数据等电子数据的收集。
(五)加强言词证据收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宣传教育,打消其顾虑,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犯罪细节,引导其主动提供销售记录或者可以证明销售金额的凭证,获取侵权产品价格调查线索。加强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相关证人证言的收集,尤其注意收集侵权产品买卖上下家的言词证据。
(六)注重证据间的印证关系。综合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科学合理认定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七)注重证据合法性。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证据,确保取证程序合法。注意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对相关物证、书证进行辨认、确认,必要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对书证内容、所记载的含义进行说明。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拒不提供侵权产品销售线索及相关证据,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侵权产品有关销售证据的,应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言词证据真实性、可采性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价格认定程序
(一)办案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就侵权产品的价格认定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
(二)办案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对侵权产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明确侵权产品的实物状况、被侵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明确认定要求,并提供知识产权人、合法使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三)价格认证中心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价格认定。对于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价格认定。对于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及资料不全的,应当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提出机关应当及时补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补充后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案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办案机关认可后,可按规定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办案机关发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的,可以向价格认证中心重新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