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深中法发〔2019〕6号【发布日期】2019.04.30【实施日期】2019.04.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势,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帮助经营不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办理破产”质效,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破产审判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手段。用足用好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加快破产清算进程,对于提升城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破产程序的制度效益体现在公司资产价值和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最大化。对于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通过高效清算减少时间和成本,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回收;对于仍有生存能力的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保留其资产用于再生经营,提高企业持续经营的价值,创造更高的债权清偿。
3.破产重整制度以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为两条主线,以私权保护和社会利益保护为双重目的,通过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法律调整,引起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税收关系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更。充分发挥重整制度优势,是实现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
二、准确识别破产企业,优化破产启动程序
4.依法健全破产企业识别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申请人,依法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确保破产立案渠道畅通,准确把握《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及转换条件的规定,依法及时启动或转换对应程序,节约破产程序时间,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5.完善“一登记两审查”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机制。坚持破产案件申请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分离,提高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受理效率。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理申请的规定,准确把握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不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不能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加快推进解决执行难。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信息共享,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实效,确保破产启动程序顺利有序进行。
7.增强清算责任人员及时启动破产程序的主动性。严格执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公司解散及清算的规定,对未依法于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相关人员,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依照相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倒逼其及时启动破产程序,逐渐形成破产程序启动的约束机制。
三、加大财产保全追收力度,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8.通过民刑事程序恢复债务人财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破产欺诈、个别清偿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破产管理人请求适用破产行为可撤销、无效规则,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或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对相关行为人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善破产责任体系。
9.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破产受理后,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紧急情况下,应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落实保全措施,立即开始执行。
10.推进落实程序中止规则。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中止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系统信息化,加强法院间、法院内信息共享、统合,建立破产案件受理后程序自动中止子系统,提高债务人财产归集效率。
11.探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关联企业破产的意见,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的关联企业,以审慎判断为前提,通过实质合并审理,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准确把握各关联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加强对不同法院审理程序的协调,确保整体效果,必要时依法指定个别法院集中审理。
12.依法认定程序启动后融资的优先受偿地位。准确把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共益债务的规定,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明确程序启动后融资人债权的共益债务性质及其优先受偿地位,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促进融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四、积极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实现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
13.优化重整案件识别标准。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功能,通过听证、咨询政府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结合债务人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企业财务指标等因素,综合识别判断债务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实现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多方利益共赢。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困境企业采取司法救治,积极引导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对于低端低效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危机。
14.依法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关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未实际影响或改变债权人权利或已经该债权人所属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依法及时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15.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重视企业整合和资产重组。积极引导VC/PE(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企业重整,促进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推广适用“预重整”制度,依法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困境企业进行预重整。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制度,支持当事人通过谈判、协商对债务重组事宜作出合理安排,并推动重整程序的依法确认,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理效率。探索加强通过办案平台实现债务人信息披露功能,为投资人了解债务人企业情况提供便利。
五、提高债权人参与程度,平等保护债权人权利
16.完善破产立案听证审查机制。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组织听证调查的同时,探索就破产管理人选定事宜征询债权人意见的做法,增强法院选定破产管理人的针对性。
17.完善债权人监督机制,落实债权人会议对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策权。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处分价值重大财产,应依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对违反债权人会议重要决议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有权依法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18.强化债权人知情权,探索建立债务人信息公开平台。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提供其所获取的债务人财产、对外债权债务等有关信息。探索完善通过办案平台实现信息披露功能,推进信息上网,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便于债权人行使监督职权。
六、提升债权“回收率”,增进破产程序的制度效益
19.支持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整体转让。转变破产程序启动后原则上停止企业经营的传统思路,探索鼓励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继续经营。吸收具有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重整企业经营管理,促进破产企业保持营业价值。探索企业整体转让机制,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提高财产处置整体收益。
20.坚持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回收率。完善破产财产市场化、公开化处置措施,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财产变现溢价率。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实物资产的,应通过淘宝网、京东网等破产财产网上拍卖平台进行,保证程序公开、竞价公平,提高债务清偿率。
21.严格落实债权清偿顺位,充分保障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等优先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益。严格执行法定清偿顺序,确保员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等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2.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降低破产程序费用支出。整合本市鹰眼查控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平台、诉讼资产网询价平台、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等网络查询、估值、处置平台,充分利用各平台低成本、低费用优势,降低破产费用支出。
23.完善快速审理机制,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数额不大、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依法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充分运用电子送达方式,简化债权人会议运作程序,缩短办理周期,提升审判效率。严格内部审限控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审结,一般破产案件两年内审结,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情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三年内审结,特别重大疑难案件五年内审结。
24.积极协调财税工商部门,节约破产时间和成本。积极协调财税部门出台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财产处置交易活动实施税费减免,消除制约破产程序推进的政策障碍。积极协调工商部门出台政策,完善破产企业注销机制,实现破产清算企业管理人可凭法院终结裁定进行企业注销,提高企业注销效率。
25.积极协调社会保障部门,着力维护职工债权人权益。高度重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降低职工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引导管理人通过财务账册、社保记录等多种途径主动调查核实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方面的情况。充分发挥我市欠薪保障机制的作用,通过垫付工资并优先在破产程序中清偿,抒缓职工困难,保证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对于国有“僵尸企业”清算,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做好职工安置、账册清理等工作,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
七、加快破产法庭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26.加快破产法庭硬件建设,建立多功能、集约化破产审判中心。建立完善破产法庭独立办公区,打造集诉讼服务、流程管理、破产审判三位一体的多功能、集约化破产审判中心,配套独立的司法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破产法庭综合事务管理,并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网络拍卖服务平台等组织机构入驻提供办公场所,增强办理破产的便捷性。
27.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促进破产审判能力全面提升。高度重视破产法庭的专业化建设,加大对破产法官的选拔培育力度,强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增配与破产案件大幅增长趋势相适应的合议庭及辅助人员。
28.加强对外交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定期开展研讨交流活动,借鉴香港、澳门等经济发达体在破产清算和重整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破产审判队伍的能力素质。推动跨境破产工作,对标世界经济发达体,加强协作,增加破产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29.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打造破产审判服务经济发展大格局。对破产审判建立单独的、符合破产审判规律的绩效考评评价体系,通过进一步细分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设置,明确破产审判服务经济发展导向,进一步调动破产法官和相关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八、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助力破产审判提质提效
30.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整合信息化平台资源。坚持系统建设与系统融合并重,大力推动现有办公办案平台相互融合、信息共享。注重各系统的特殊性,有效适应各项工作需要,提高平台利用效率,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消除资源闲置浪费。
31.完善综合业务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进一步推进案件材料无纸化、信息化,为当事人查询案件情况提供便利。探索综合业务系统与中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上网准确性。
32.完善破产重整平台。畅通网上预约立案渠道,利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网上立案端口,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降低立案成本;同步生成电子信息数据,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降低破产成本。推动实现破产重整平台与执行部门数据对接,强化债务人财产破产保护。
33.完善破产办案平台。将目前以法院文书传递功能为主,转变为兼具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多功能合一的破产办案平台,授予债权人、管理人办案平台访问权限,疏通双向信息传递渠道,提升审判效率,确保全程留痕。
九、完善综合配套协调机制,加强破产保障体系
34.推动建立常态化的破产工作府院统一协调机制。通过建立府院联动,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跨部门联合调研等,促进解决破产企业瑕疵财产处置、重整企业续贷与信用修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等瓶颈问题,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
35.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与银行系统协调沟通,争取政策支持,推动完善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机制,降低破产程序制度性成本,增加企业重整成功率,提高债权“回收率”。
36.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考核和指定制度,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管理,制定配套的名册管理办法,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的动态考评,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在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上,注重在重整案件中适用竞争方式指定与案件相匹配的优质破产管理人,同时兼顾债权人意志,促进重整成功。
37.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建设,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并确定主管单位。健全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完善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管理机制,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以加强行业自律、合作互助,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探索引导具有工程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
38.完善管理人报酬确定机制,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确保援助资金来源稳定,积极协调政府加大对专项基金的支持力度,适应破产案件大幅增长趋势,及时增加援助资金数额。改进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支付流程,确保援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优化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规则,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综合确认机制,综合考虑破产财产金额或规模、破产管理人收集或管理破产财产的贡献度、破产程序持续时间等多因素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