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6.07.05【实施日期】2016.07.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防范我省股权众筹融资风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组织,分工协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参照省的组织架构,尽快成立本区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细化制定本区域整治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充实人员力量,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各部门要落实好本实施方案具体分工要求,积极配合各地市人民政府开展整治工作。
2.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在对我省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进行充分摸底的基础上,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及非法集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实现风险有效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3.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是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筹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平台及平台上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界限的界定,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在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架构下,成立以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省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工作小组),负责做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验收、总结等工作,省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广东证监局牵头承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落实源头维稳措施,建立互联网股权融资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组织所监管行业的整治工作。
(二)工作分工
属地政府职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的摸底排查、清理整顿、违法查处等工作;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的举报信息,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提供重要线索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大帮助的举报人予以奖励;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维稳工作,防范处置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部门职责分工:省金融办与广东证监局共同承担牵头责任,共同协商确定整治平台范围,与省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1.广东证监局根据成员单位、地方政府工作需要提供专业支持;负责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的排查和整治;负责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的排查和整治。
2.省金融办负责协调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网信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平台信息排查工作,汇总全省各方面排查出的平台情况;牵头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排查、规范和整治。
3.省工商局负责平台违法广告的整治工作,加强广告监管。
4.省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收集网络舆情信息,协助排查全省平台信息。
5.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平台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对经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技术支持。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全省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平台互联网融资活动整治,协助排查全省平台信息。
7.省公安厅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协助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5月-7月底前)
1.各地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工商部门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众筹”、“众创”、“众投”、“股权”、“投资管理”、“投资服务”、“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金融信息”、“金融服务”等字样企业进行筛选,并排查相关企业是否搭建平台,或者与平台合作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并将筛选、排查结果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工作小组(填写股权众筹风险摸底排查工作底稿)。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组织排查省内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否搭建平台,或者与平台合作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并将筛选、排查结果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工作小组。
3.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多方面获取平台信息,特别关注企业名称未涉及“互联网”、“金融”、“投资”,但以信息科技企业名义建立股权融资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企业信息。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及时查明情况,并向省工作小组汇总报送。
4.广东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情况进行排查。
5.7月31日前,广东证监局会同省金融办汇总分析多方获取的平台信息,确定纳入本次清理整顿范围的平台名单。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11月中旬前)
1.各地市政府负责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和平台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自牵头负责整治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2.各地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注册企业搭建平台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违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前述要求对牵头负责领域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各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项工作于11月中旬完成,各地市政府、牵头主管部门应当将清理整顿情况报送省工作小组。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1月中旬前同步完成)
各地市政府、各牵头部门应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省工作小组对各地市政府清整工作开展督查和中期评估,建立问责机制,对于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查找问题,及时纠偏。此工作与清理整顿工作同步,于11月中旬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2016年12月底前)
由省工作小组牵头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全省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形成我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对验收中总结的好经验,好做法,将其固化为我省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要充分认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对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成效。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主动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加强协调配合,信息共享、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省工作小组做出的工作部署,按时按质完成整治任务。
(三)加强舆情监测,防范社会风险。各地市有关单位要加强舆情监测,在整治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矛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工作小组。
(四)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发展。开展整治工作,要抓住制度建设的根本,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监管的薄弱环节,边整治、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着力解决目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防范监管真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