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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概念内涵】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要求】网拍工作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依法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网上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规范进行。

第四条【实施部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审判事务处执行团队主导进行,并在审判事务处司法辅助中心下设由拍卖平台和公证参与司法人员组成的网上司法拍卖小组(下称网拍小组),负责辅助配合实施。

第五条【拍卖方式】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需要委托拍卖的应当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拍卖平台】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列入的五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包括淘宝、京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上选定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七条【纪检监督】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网上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具体事项】执行员负责下列事项:

(一)负责从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决定拍卖、变卖事项,负责案件的审限扣除事项。制作在网络平台和纸质媒体发布公告事项;

(四)确定保留价及其降价幅度、增加幅度、保证金额度、税费负担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

(五)向网拍小组移送《网拍申请移送表》、《评估报告》或《询价登记表》、《拍卖(变卖)裁定书原件》、《评估报告和拍卖(变卖)裁定书的送达回证》、《房屋租赁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

(六)拍卖(变卖)成交后,确认保证金及拍卖(变卖)余款到账,并在拍卖(变卖)款项全部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网拍成交确认书》;

(七)决定网拍的中止或撤回,并向网拍小组提交《网拍中止申请书》或《网拍撤回申请书》。《网拍中止申请书》和《网拍撤回申请书》须经执行团队负责人签字;

(八)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财产交付手续。

第九条【人员确定及职责】网拍小组的人员组成由执行员在最高院指定五大网络平台的辅助拍卖人员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人员中确定产生,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执行员移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网拍要求的由网拍小组登记编号,材料不全,不符合网拍要求的退回执行员补齐相关材料;

(二)协助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

(三)协助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纳情况;

(四)协助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五)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等;

(六)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制作拍卖公告;

(七)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八)无法通知权利人的,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九)对符合网拍要求的标的物,在接收执行员移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传拍卖(变卖)公告。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特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第十四条要求的提示事项;

(十)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及看样:根据咨询及意向人数确定现场看样的时间;对有参与拍卖(变卖)意愿的人,要耐心、细致的介绍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存在的瑕疵;

(十一)拍卖标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十二)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十三)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十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上述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费用标准按照成交标的金额的1%,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

第十条【平台职责】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下列事项: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三章 网拍流程

第一节 拍卖准备

第十一条【前置程序】准备拍卖的财产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执行员应当及时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裁定书依法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裁定书应当依法公告送达。

对于诉讼或仲裁保全的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可以作出含查扣冻及附条件拍卖、变卖内容的执行裁定书,一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可以一并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评估询价】拍卖标的物为深圳本地不动产的,执行员应当在“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对拍卖标的物进行询价;

拍卖标的物为股权、车辆等动产或者非深圳本地不动产的,执行员制作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确定摇珠时间、地点并告知当事人参与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结果送达及异议】评估报告和询价结果作出后,执行员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和询价结果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可以提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或者申请选定评估机构对采取询价方式确定的询价结果进行重新评估鉴定。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由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将评估结果或者询价结果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等适当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第十四条【准备拍卖】拍卖、变卖裁定书送达生效,并且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发送后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已依法对所提异议进行了复核并维持原评估结论的,执行员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拍卖、变卖。

第十五条【起拍价确定】起拍价由执行员参照评估(询问)价确定;未作评估(询问)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首拍起拍价按照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采取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对拍卖标的物进行询价的,首拍起拍价为询价结果价格。

因特殊情况未按照前款确定首拍起拍价的,应当报执行团队负责人审批方可实施拍卖。

第十六条【加价幅度】拍卖的加价幅度按以下原则确定: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起拍价为100万以上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七条【制作文书】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拍卖申请后,执行员根据拍卖标的情况制作、发布产权异议公告、搬迁通知书、优先购买权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第二节 上传拍卖

第十八条【移交拍卖小组】执行员将拍卖材料移交拍卖小组,由拍卖小组制作、发布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拍卖公告除通过标的物现场张贴等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

第十九条【拍卖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条【拍卖提示】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免责条款】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执行法院已按本细则相关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二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经执行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十三条【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执行员在起拍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需要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范围内确定保证金数额的,应当报执行团队负责人同意。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三节 拍卖竞价与成交

第二十四条【拍卖竞价】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执行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成交确认】执行员应当在确定法院收到全额价款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过户裁定书。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竞买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八条【拍卖流拍】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九条【二次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申请以物抵债。但变卖开始网络竞价后直至竞价结束,法院不受理申请执行人抵债申请。

第四节 拍卖暂缓、中止、撤销

第三十条【拍卖暂缓】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三十一条【拍卖数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拍卖暂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拍卖撤销】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利益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拍卖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拍卖禁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七条【拍卖惩戒】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执行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适用冲突的处理】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本规定施行后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冲突的,由本院法官大会修订。

第三十九条【解释机关】本指引由本院法官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本院法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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