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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粤海渔〔2018〕103号【发布日期】2018.07.12【实施日期】2018.07.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

(一)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海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互相支持、配合。对涉嫌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要切实做到依法移送、依法受理、依法立案、依法侦查、依法监督。

(二)县级以上海洋渔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纳入各地“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海洋与渔业“两法衔接”联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提请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由提议单位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1.海洋渔业部门通报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情况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通报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案件的受案、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及撤案情况;人民检察院通报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情况。

2.交换相关的工作动态、情报信息,研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事宜。

3.研究海洋与渔业“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需要提请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严格执行案件移送程序,周密组织实施

(三)海洋渔业部门在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案件移送标准可以参考附件《广东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四)海上海洋与渔业刑事案件的管辖以海(岛屿)岸线为界,海(岛屿)岸线以内及港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海(岛屿)岸线以外海域由海警部门管辖;其他区域的海洋与渔业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按管理权限指定管辖。

(五)海洋渔业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制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海洋渔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六)海洋渔业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检测、检疫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海洋渔业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及有关材料目录。

(七)公安机关对海洋渔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一次性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在作出转送决定后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自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移送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海洋渔业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由海洋渔业部门实施行政扣押的涉案物品,应同时解除行政扣押,由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扣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存的涉案物品(如渔获物),公安机关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原物不随卷宗保存,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或者委托海洋渔业部门处理或者销毁;对于已经实施查封、扣押的大宗、不便搬运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原物不随卷宗保存,由海洋渔业部门继续依法处理。

(九)海洋渔业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海洋渔业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海洋渔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案件移送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海洋渔业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海洋渔业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海洋渔业部门在移送案件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在移送案件时或者移送案件后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移送回海洋渔业部门,由其继续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海洋渔业部门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案件讨论,或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向其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并在7日内回复意见;对于需要紧急处理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海洋渔业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公安机关,并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对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并及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海洋渔业部门口头通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送通报函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对海洋渔业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打击海洋与渔业犯罪

(十二)建立联动执法制度。在下列情形下,海洋渔业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或海警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联动执法:

1.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某类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高发、需要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的;

2.海洋渔业部门拟对重大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3.海洋渔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可能存在逃匿,销毁证据行为,无法确定其身份,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

4.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需要海洋渔业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的;

5.在现场发现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

6.经协商需要联动执法的其他情形。

(十三)在打击海洋与渔业违法犯罪联动执法行动中,海洋渔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相互协作、配合。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船艇和个人进行检查、录音、拍照、摄像,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对涉案工具、渔获物或其他涉案标的进行没收或证据提取,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船艇;公安机关、海警部门应当协助海洋渔业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当涉案人员采用暴力、威胁阻碍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省级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对下列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1.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

2.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3.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

4.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

5.省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

6.其他需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上述案件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市县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也要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要成立专案小组,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四、完善制度建设,健全保障措施

(十五)各地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用于各联网单位的案情共享、信息交换和工作联系。

(十六)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在移送案件和提请复议或立案监督后10日内录入平台。海洋渔业部门查处的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接近追诉标准(违法数额达到追诉标准80%以上)、曾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海洋渔业部门查处的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海洋渔业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十七)公安机关将海洋渔业部门移送案件是否立案的决定,海洋渔业部门提请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移送给海洋渔业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后的决定以及海洋渔业部门移送案件的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决定等信息,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十八)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投诉海洋渔业部门不移送案件的信息,立案监督的信息,海洋渔业部门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决定等信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五、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十九)同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同级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

(二十)人民检察院发现海洋渔业部门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海洋渔业部门查询,要求海洋渔业部门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查阅案卷材料,海洋渔业部门应当配合。经审查,发现案件确属海洋渔业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海洋渔业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意见。对于海洋渔业部门不移送或逾期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纠正或视情况直接立案侦查。对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案件,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通知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案件证据材料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

(二十一)移送案件的海洋渔业部门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安机关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二十二)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机关调查处置。

附件:

1.广东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2.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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