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8.06.14【实施日期】2018.06.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领域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练江、韩江、榕江、汕头内海湾、南澳岛海域及相关区域违法排污,特别是恶意排污的纺织印染、造纸、固体(危险)废物处理、畜禽养殖、电镀、建材、冶炼、制药、化工、食品、制革、玻璃、电力等行业。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
(二)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三)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含有重金属的物质等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四)其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重点打击的人员
(一)正在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
(二)在办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中,仍在逃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
(三)已结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尚未查处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
(四)经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再次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
四、凡是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及参与者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坦白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或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逾期不投案,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人民检察院还将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特别是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监察机关将坚决依法依纪予以查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五、对于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在逃的,公安机关将加大追捕力度,绝不放过。对于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逃跑后被抓捕归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环境污染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依法惩治一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七、环境安全事关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环境污染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2345服务热线或110报警平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