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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广州海事法院【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6.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等“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保障本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为规范

第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对法院外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并告知有关规定及行为后果。本院领导干部要做到不批示、不交办、不传达;本院办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不收取材料、不传递意见、不考虑要求。

第二条 本院外组织、个人以履行职责名义了解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或者转递有关涉案材料的,应当予以登记和鉴别,并报经分管院领导阅示,不得私下接洽处理。认为其属于违规过问的,应当移送审判管理部门统计报告,并不得接洽办理。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非对口联系的本院外组织、个人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应当告知或引导其向对口联系部门商洽,已收到涉案材料应当退回或转送给对口联系部门登记处理。

对需依职责了解案件情况的本院外组织、个人,应当要求其出具公函、法律文书等证明文件,未出具法律文书或公函等证明文件的,应当拒绝提供情况。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不得直接向办案人员传达。

第三条 本院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直接或间接收到本院外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口头意见的,应当进行登记、记录,并根据《广东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条、《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和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正当性进行鉴别,认为其属于违规过问的,应当移送审判管理部门统计报告,并不得在办案中予以考虑。

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并按以下方式作出处理:

(一)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当面请托不按正当渠道转递涉案材料等要求的,应当告知其直接递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或者通过立案庭等正当渠道递交。

(二)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邮寄材料的正当渠道,视情退回或者销毁,不得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打听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办理进展情况等信息、或联系办案人员的,应当告知其直接通过本院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者诉讼服务平台等正当渠道进行查询和联系,或者直接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反映查询、询问无结果的,可以建议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并回复。

第五条 本院非办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立案庭统一登记、移送,不得直接移送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

第六条 本院领导干部、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或本院相关部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情况紧急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案。有关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办案人员补发书面意见材料。

第七条 本院领导干部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直接改变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的意见。

第八条 本院办案人员应当将本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本院有关部门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转递的涉案材料以及收到的本院外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口头意见等资料全部留存入案卷备查,并在审理报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九条 本院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记录、报告法院外组织、个人和法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况。

第十条 本院有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收转涉案材料,安排办案人员接访和会见,提供查询和咨询服务,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不得对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具体意见。

二、外部过问案件的登记、记录与报告

第十一条 本院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对本院外组织、个人过问案件信息进行登记、记录的内容包括:信息来源、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口头过问发生的形式、场所、在场人员、随附材料等。

第十二条 本院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鉴别法院外组织、个人过问案件行为的正当性应考虑过问人的职责权限、相关工作程序、与案件或当事人的关系、要求具体内容和方式等因素。对于暂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当过问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核实。

第十三条 本院外组织、个人正当过问具体案件的,应当区分以下提出处理意见:

(一)涉及已经办结案件的,联系办案单位进行说明反馈;

(二)涉及正在办理案件的,转由办案人员的分管院领导或办案单位负责人阅处;

(三)涉及需要申请再审、申诉、异议、复议等诉求的,转由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

(四)涉及本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院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对本院外组织、个人正当过问具体案件的,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和将有关材料入卷备查。

第十五条 本院办案部门每季度要向审判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本部门接洽处理的法院外组织、个人过问案件的登记和处理情况。对属于本院外组织、个人违规过问具体案件的,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应当按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及时移送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分析本院外组织、个人过问案件信息情况。对违规过问的,应当区分情况在下季度首月20日前向有关机关书面报告:

(一)属于本院外领导干部违规过问的,应当报告上级法院。

(二)属于其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过问的,应当报告其上一级司法机关和上级法院。

(三)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利用其职务、身份影响力违规过问案件的,应当报告其所属单位、管理机构和上级法院。

第十七条 本院审判管理部门报告本院外组织、个人违规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殊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本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本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本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本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本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

(九)要求本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本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处理的;

(十一)要求本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二)批转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三)其他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院审判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请主要院领导审批后向上级法院报告:

(一)本院外领导干部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限期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所涉案件被媒体曝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院审判管理部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专门报告后,应当向本院党组报告,并根据党组意见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报告。

三、内部过问案件的记录与通报

第二十条 本院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中遇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情形,应当在3日内将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填写《法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记录单》,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四)其他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本院工作人员存在以上情况,也可以主动填写记录单报纪检监察部门接受查核。

第二十一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和查核。若发现本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本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本院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二)涉及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涉及本院外组织、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问题线索,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其他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核,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报经本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将本院查处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情况进行内部通报。

四、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负有登记、记录、留痕责任的本院工作人员不登记、记录或者不如实登记、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情况的,或者主管领导授意不登记、记录、留痕或不如实登记、记录、留痕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区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本院工作人员在被调查处理前主动如实填写记录单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宽处理。

本院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利用履职之便违规过问案件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院领导干部授意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移送、不查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具有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落实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分别由审判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外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和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严格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实行专人和保密管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查阅、外泄记录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院要将内外部过问案件记录登记的有关规定在立案或诉讼材料送达阶段告知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当过问案件情况发生。对通过他人请托说情不当过问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法官在开庭审理或公开宣判时,可以对其请托说情的情况当庭说明并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对过问登记的案件,审判管理部门应当纳入重点评查范围,评查人员可以通过旁听开庭审理、查阅卷宗、查看登记留痕材料等评查案件质量。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办案纪律的,应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办案人员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因如实登记、记录、留痕行为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刁难、打击和报复的,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

第三十二条 本院各部门应当把执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个人和部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要通过专项检查、审务督察、倒查问责等形式,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因监管、惩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本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问题的,应当追究本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院应通过立案大厅、互联网或者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法院外组织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不包括上级法院和其他地区法院。

本细则所称本院外个人是指法院外组织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可以利用其职责、身份对司法办案实施影响的个人。包括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和近亲属。

本细则所称本院办案部门是指行使审判执行权的业务部门。

本细则所称本院工作人员是指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的人员,包括全体干警、退休离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和聘用人员。

本细则所称本院办案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审理、评议、审核、审议的院(庭)领导、审委会委员、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

本细则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外部过问是指法院外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涉及具体案件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的行为,包括符合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法定要求的正当过问和不符合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的违规过问。

本细则所称内部过问是指本院工作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向办案单位、办案人员递转涉案材料、了解案情、提出意见等行为,包括符合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的正当过问和不符合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的违规过问。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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