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4.11【实施日期】2018.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防止执行人员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有效提升执行队伍的业务能力,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条 执行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金钱债权执行中,应同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在5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条 执行人员在查控系统上启动财产查询的同时对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申请执行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应当在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3日内调查核实。
第五条 执行人员应在2日内完成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对需转入传统补充调查的应在3日内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并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六条 执行人员进行传统查控调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在2日内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传统查控结果分析。
第七条 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
第八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基层法院代为办理查询、冻结、查封、划拨、调查等有关事项。执行人员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进行。
第九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执行人员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十条 执行人员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 查封不动产的,执行人员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同时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执行人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十七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十九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第二十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在查封(指执行期间作出或自动转为执行查封)的15日内完成对财产的权属情况、占用使用情况的调查及现场勘查调查,对不动产使用人发出腾退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人民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评估工作完成后3日内执行人员应启动网络拍卖程序,对不宜采用网络拍卖的应在3日内移交司法技术事务处采用委托拍卖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所得价款到位后5日内执行人员应当确定财产分配方案。执行人员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人员依职权按照清偿顺序制作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案款专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案款专户。
第二十七条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1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第三十条 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执行人员结案后,书记员应当在3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执行实施案件流程期限一览表
序号 |
内容 |
期限 |
工作要点(备注) |
1 |
执行前的审查 |
7日 |
接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
2 |
执行通知 |
3日 |
接案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金钱债权执行中,应同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
3 |
网络及传统查控 |
5日 |
应在5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网络查控的同时对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 |
4 |
网络及传统查控结果分析 |
2日 |
应在2日内完成网络及传统查控结果分析 |
5 |
财产情况的核实 |
7日 |
申请执行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应当在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3日内调查核实。 |
6、 |
终本程序处理 |
90日 |
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 |
7 |
事项委托 |
20日 |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基层法院代为办理查询、冻结、查封、划拨、调查等有关事项。执行人员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进行。 |
8 |
财产查找 |
|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执行人员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执行人员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
9 |
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
|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
10 |
财产的处置 |
|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
11 |
财产拍卖前的准备 |
|
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在查封(指执行期间作出或自动转为执行查封)的15日内完成对财产的权属情况、占用使用情况的调查及现场勘查调查,对不动产使用人发出腾退通知。 |
12 |
委托评估 |
20日 |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 |
13 |
财产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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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工作完成后5日内执行人员应启动网络拍卖程序,对不宜采用网络拍卖的应在5日内移交司法技术事务处采用委托拍卖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处理。 |
14 |
确定分配方案 |
5日 |
对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所得价款到位后5日内执行人员应当确定财产分配方案。 |
15 |
执行案款专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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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案款专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案款专户。 |
16 |
案款发放 |
15日 |
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
17 |
结案归档 |
30日 |
执行人员结案后,书记员应当在3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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