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2〕14号【发布日期】2012.03.27【实施日期】2012.03.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发布的管理规则
为深化司法拍卖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的顺利发布,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则。律师
第一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的发布工作,部门负责人未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发布的负责人。上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发布的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广东法院网》为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发布的平台。
第三条 经审评合格的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及其重大项目均须通过本规则规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委托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报刊、电台及其他媒体发布的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不受本规则限制。
第四条 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范围,认真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当事人隐私。
第五条 委托评估、拍卖信息由受理机构依照人民法院要求编制,文本信息连同电子版与信息发布前2个工作日已上交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审查并发布。
第六条 委托评估、拍卖信息发布的审查程序:
(一)涉密审查:排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当事人隐私。
(二)格式审查:符合《拍卖法》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基本格式。
(三)内容审查:具备如下基本内容:
1.委托法院、受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人姓名、电话。
2.委托评估、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
3.委托拍卖标的物分零或整体拍卖的方式、展示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信息与介绍。
4.拍卖会举办的时间、地点、要求。
5.竞买人报名方式、保证金数量及交纳与退还方式。
6.拍卖标的物图片。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委托评估,拍卖信息应于拍卖会前15个工作日以上发布。必要时可通知当事人签名认可。
第八条 委托评估、拍卖信息发布完毕应随即打开网页检查发布情况情况,如有错漏即可修改重发。各级法院应加强对本网站或网页的检查监督,每月不少于2次。律师
第九条 通过报刊等其他媒体发布的拍卖公告应当附有“广东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同时发布该公告的连接地址;在“广东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拍卖公告也应当附有在报纸等其他媒体发布该公告的具体名称及版面位置。
第十条 委托评估、拍卖信息发布的标题必须统一。可根据地域或标的的类别的不同分别命题,如:《××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市房地产拍卖公告》、《××市机械设备拍卖公告》等。
第十一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