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广州中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2017〕166号【发布日期】2017.05.16【实施日期】2017.05.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法院医疗纠纷案件鉴定委托难、鉴定期限长问题的解决,扩大受托机构范围,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市中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我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名册,进一步规范鉴定委托工作。现将《广州法院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名册》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在委托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中院审管办联系。律师

第一条 人民法院因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的,应向当事人简要说明鉴定费的预交规则极不配合鉴定的风险等事项。

第三条 当事人有权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范围,不受本院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限制。

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本院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并向当事人作简要说明,鼓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

第四条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的,由人民法院在本院鉴定机构名册内通过摇珠的方式指定。

当事人可以在本院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范围内,共同选定数个限定机构(不少于两个)供人民法院指定。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内,按照一定的委托顺序次序一次性摇出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备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备选的鉴定机构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机构表示不能依照第七十八条规定出庭的,人民法院不应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与鉴定机构协商确定鉴定材料的范围,并编制《医疗损害鉴定材料清单》。

鉴定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鉴定机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需要患者到医疗进行专门检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鉴定机构要求指定2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供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依据证据规则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移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均应经审核认定。

人民法院应将鉴定材料及清单直接移交鉴定机构。不得由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材料。

影像等病历资料能够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存储的,可提交电子数据存储载体。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向鉴定机构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提出上述异议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鉴定机构以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为由拒绝受理鉴定或中止、终止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自收到人民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未能受作出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委托,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另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与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委托协议,对鉴定事项、鉴定期限、听证会召开、鉴定费用等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在鉴定过程中应与鉴定人保持畅通联系,促进鉴定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不同意鉴定机构作出的回避决定而鉴定机构随意更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过建立办案绩效激励机制鼓励主审法官、合议庭参加鉴定机构听证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

第十九条 两家鉴定机构均已同一理由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鉴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鉴定人有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等行为,影响鉴定机构工作秩序和鉴定人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妨碍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损害鉴定质量管理机制,定期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绩效予以评估,并可以针对鉴定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鉴定机构对接的远程视频系统,保障鉴定听证会远程视频召开及鉴定人远程视频出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