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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7〕5号【发布日期】2017.04.21【实施日期】2017.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三条 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应当安排原合议庭成员进行答疑。

第四条 经过判后答疑,当事人仍然坚持申请再审、申诉和法律规定条件的,答疑法院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凭证,在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不申请判判后答疑,但要求通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转递申请再审、申诉材料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凭证,在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律师

第六条 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应当作出书面复查建议,经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直接向作出生效判决法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上一级法院不得以申、申诉未经判后答疑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自然人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并在答疑笔录中明确选择其选择申请再审的法院。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细则》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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