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穗中法〔2020〕49号【发布日期】2020.03.13【实施日期】2020.03.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向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诉讼文书送达,适用本意见。律师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知晓上述告知事项后,应通过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广州商登易微信小程序在线填报或通过注册登记窗口线下填报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负责。
承诺企业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在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及破产、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
第四条 承诺企业线上或线下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依法以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为其默认的送达地址,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默认的收件人,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信息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承诺企业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已完成诉讼文书送达的,不再进行其他方式的送达。
第五条 承诺企业应当确保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真实、准确的,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
承诺企业负责督促填报的接收人员,注意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接收诉讼文书并反馈给承诺企业。
第六条 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及时通过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广州商登易微信小程序及时进行在线变更或向注册登记窗口申请变更,登记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后,将地址变更信息共享给法院,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承诺企业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法院重新确认该案中本企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法院送达时优先适用重新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第八条 信用广州网对企业是否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作出责任承诺予以公示。
第九条 法院向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如因承诺企业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完成变更程序,承诺企业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获接收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承诺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第十条 承诺企业因其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产生责任而发生纠纷,承诺企业可通过相关程序提出申辩,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与本市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交换,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填报或变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数据推送到广州市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律师
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样式)
______________〔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确认:
送达地址为〔住所/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收件人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其他电子送达地址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前述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于接收登记部门的通知,亦作为发生纠纷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类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在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及破产、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广州商登易微信小程序进行在线变更或向注册登记窗口申请变更。诉讼发生后,企业向人民法院确认了其他地址的,该地址将作为诉讼文书优先送达地址。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向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如因〔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完成变更程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获接收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拟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
〔核准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