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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关于完善示范诉讼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2021〕167号【发布日期】2021.07.19【实施日期】2021.07.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完善示范诉讼机制,促进纠纷高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当事人基于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同法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致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十人以上的涉众型案件,包括被告为多人的案件(以下简称一对多类型案件)和原告为多人的案件(以下简称多对一类型案件)。

第三条 示范诉讼是指法院在处理涉众型案件的过程中,选取能够涵盖系列类案诉讼请求范围、共同的事实和法律争点等情况的代表性案件予以先期审理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例的引领作用,快速高效处理系列类案的民事诉讼权形式。

选取的代表性案件应在三件以内。律师

第四条 涉众案件为一对多类型案件的,立案部门在充分听取原告关于基本事实、基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情况并选取代表性案件后,对其他系列类案,可建议原告待生效示范判决作出后,再行申请其他系列类案的立案。

原告申请其他后续系列案的立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超出生效示范判决支持的范围。

人民法院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不申请撤诉的案件,方可选定为示范诉讼案件。

第五条 涉众型案件为多对一类型案件的,立案部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派相关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当事人调解协议请求司法确认的,由委派法院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商请特邀调解组织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选取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诉讼,对其他系列类案,动员当事人暂缓立案。当事人坚持立案的,应予登记立案。

多对一涉众型代表性案件的审理,法院可邀请其他系列类的原告旁听庭审。

多对一涉众型案件示范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根据生效示范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性质性质、支持的诉讼请求等既判力情况申请重新举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第六条 示范判决生效后,原告又基于与示范判决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关系,在示范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再行提起另一批涉众型诉讼,经审查,讼争中所涉法律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未变更,示范判决的既判力依然维持的,对该批次涉众型案件可直接参照该示范判决审理,不再按本意见的规定启动示范诉讼程序。

第七条 示范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快立、快审、快结。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示范诉讼案件应尽量在两个月之内审结。

作出的示范判决,应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八条,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示范诉讼中,已有生效裁定确认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的,对其他被告在示范诉讼中以相同理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不予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应围绕共同的事实和法律争议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未能充分辩论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展开充分辩论。

示范判决的文书应充分说理,对代表性案件中事实和法律争议。诉讼请求成立与否进行详细分析论证。

第十条 示范判决生效后,应按照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及时上网公开。

第十一条 一审法院在选定代表性案件后,应在立案纸质和电子材料上标注“示范诉讼”的字样,以提示一审和二审法院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一审是否判决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代表性案件的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移送二审法院,

当事人对一审示范判决未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代表性案件的卷宗通过电子在线平台提交市中院咨询,市中院应及时给与咨询意见。

市中院重点审理或审查代表性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第十三条 示范判决生效后,对多对一涉众型案件,省法院可再行引导当事人接受特邀调解组织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意见第三条选举的代表性案件,一般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审理系列类案,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第十五条 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认定的事实,其他系列类案的一方当事人仅需出示有关证据,法院可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性质、法律适用标准等已决事项,其他系列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直接主张参照适用的,法院可不组织法庭辩论,但对方当事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除外。

示范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应简化系类案的审理程序,重点审理系列类案与示范诉讼案件之间不同的节点事实和不同的诉讼请求内容。原告请求合并审理与被告基于另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或被告提起反诉的,不予准许,告知其另案起诉。

第十六条 示范判决生效后,对其他系列类案实行集中审理。审理前,一审法院可制定简单清晰但能涵盖当事人不同节点事实的诉讼请求的登记表,交原告填写,并送被告核对。庭审中,被告对登记表内容无异议的,可直接当庭宣判,被告提出异议的,仅审理登记表中有异议的部分。

第十七条 系列类案的判决书实行一案一书,标题和落款部分应完整。为方便执行,正文中完整载明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案件由兰和审理经过、裁判组主文。

第十八条 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示范判决作出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且在后续诉讼中未获得更为有利判决结果的,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第7条相关规定,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

第十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不属于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的,债权人可向协议管辖法院申请支付令。

示范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向法院申请对其他系列类案适用督促程序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签发支付令。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采取集中听证形式审查债务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当庭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当庭转入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并根据生效示范判决的指引,径直审理和判决。

第二十条 本意见适用一审、二审均在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市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市区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试行。本院已出台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系列类案判决书格式

广东省广州市Ⅹ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对多示范案件类案,被告答辩意见沟共通的)

(20ⅩⅩ)ⅩⅩ**字第ⅩⅩ号

原告:ⅩⅩ银行(当事人基本信息情况如普通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要求一致)。

法定代表人:ⅩⅩ。

委托诉讼代理人:ⅩⅩⅩ。

被告:李四(写法与原告相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ⅩⅩⅩ。

原告ⅩⅩ银行诉被告李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ⅩⅩ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ⅩⅩⅩ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简要载明原告的诉因和与示范判决不同之处)。

被告辩称,ⅩⅩⅩ。

本案系本院受理原告ⅩⅩ银行起诉被告张三等人的同类型案件,本院已通过示范诉讼,由本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示范判决(20ⅩⅩ)粤ⅩⅩ字第ⅩⅩ号(生效判决号,被告为张三)。被告李四的答辩意见与张三答辩意见一致,对此本院已在(20ⅩⅩ)粤ⅩⅩ字第ⅩⅩ号(生效判决号)中评析,本案中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Ⅹ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ⅩⅩ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支付原告ⅩⅩⅩ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ⅩⅩ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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