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9.08【实施日期】2020.09.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张某集资诈骗案--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张某伙同王某军等同案人(另案处理),以军创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实体,拥有实体分公司40家、联盟商家2500家,计划以在全国成立上千家酒店连锁、进行主板上市等名义吸引投资者。同时还以返了么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出的“返了么”投资平台投资有高额回报、推出高收益投资理财产品以及购买军创集团股份为名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军创公司、返了么公司获得资金后仅实际投资部分项目,至2017年5月均出现资金紧张,张某等人无法对集资参与人进行利息分红、返现提现、退还集资款。截至2019年5月,共有801名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返了么公司及军创公司用于收取上述集资款的账户收入共3.4亿元,上述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为1.3亿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张某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将“庞氏骗局”等传统模式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实施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该类诈骗犯罪隐蔽性强,受骗人数更多,资金吸收速度更快,社会危害亦更严重,是当前金融犯罪打击的重点。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该类集资诈骗犯罪,对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律师
杜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一)基本案情
杜某系华脉公司、华焕鑫公司、华仲兴公司、华宗鑫公司(上述公司均已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华脉公司等)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2013年11月起,杜某指使同案人代表上述公司与多名境内货主商定,以每吨6000-8000元不等的“包柜”费,将我国内地禁止进口的俄罗斯、意大利、波兰、乌克兰等疫区国家的猪产品等冻品走私入境。后杜某与香港忠盟公司、香港可嘉公司等经营管理人员商定,在冻品运至香港后,将冻品的外包装盒及原产地标签更换为美国,骗领中国检验检疫部门驻香港办事机构的检验证明,由华脉公司等以伪报原产地方式走私发运至广州番禺或佛山新港等口岸。经统计,华脉公司等走私来自疫区国家的冻品共235个货柜,合计6041吨。杜某于2019年10月被依法逮捕。
(二)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杜某系华脉公司、华焕鑫公司、华仲兴公司、华宗鑫公司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走私情节严重,应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2020年5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走私食品入境严重冲击国内食品市场和畜牧业等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来自疫区的食品未经合法检验、检疫,很可能含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致病细菌和病毒,一旦走私进入内地市场,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走私食品犯罪,坚决遏制走私食品犯罪的高发态势,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杨箕联社诉富力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保障旧城改造平稳推进
(一)基本案情
杨箕联社是杨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富力公司是项目合作方和建设单位。2010年至2012年期间,双方陆续签订了杨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和开发建设协议等一系列合同,对双方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9年9月,杨箕联社主张富力公司未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存在复建补偿住宅、商业回迁面积不足,未按时交付回迁物业、物业质量维修费用,以及未返还垫付费用等违约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富力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共7亿多元。诉讼过程中,富力公司又以杨箕联社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要求杨箕联社返还弃产补偿款1.6亿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杨箕联社上万名社员的集体利益以及广州市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实施,案情错综复杂、诉讼标的额巨大、审理难度较大。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法院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经过四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于2020年8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同时促成另案撤诉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城中村改造等群体利益及城市重点改造项目实施,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大局形势下,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最终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有效化解重大维稳隐患,实现了社员集体权益,也促进了企业正常经营,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保障城市更新改造平稳推进提供了成功范本。
敦骏公司诉虹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
(一)基本案情
敦骏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为涉网络通讯领域方法发明专利。2017年11月,敦骏公司主张虹联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的多款无线云AP、智能无线云平台产品使用了Portal认证,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权,给敦骏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虹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虹联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在认证开关开启的情况下,使用过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步骤完全一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且因侵权行为获取了原属于专利权人的利益,显失公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数量、涉案专利对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率等因素,酌定虹联公司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2020年5月26日,判决虹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2万元。
(三)典型意义
科技创新是企业的第一生产力,加强对专利成果的保护对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准确解释,并结合被诉侵权产品特点,依法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有力打击侵犯企业专利技术行为,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
冠利达公司与胡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联调快速化解劳资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底,胡某等31名劳动者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劳动办投诉称,冠利达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其中部分劳动者的工资已被拖欠三个月以上。劳动办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因疫情期间国外订单取消造成资金紧张,导致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目前虽有订单,但部分劳动者因工资问题消极怠工,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开展,若订单按时完成,一个月左右便能通过货款补足拖欠的工资。在劳动办的调解下,冠利达公司与劳动者达成分期支付工资的初步意向,但劳动者仍有顾虑,担心即使按时完成订单生产,公司仍有可能拖欠工资。为此,劳动办与法院联系,启动“调解+司法确认”联动机制。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为促进冠利达公司尽快恢复生产,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到公司现场开展司法确认工作。经过宣讲,公司和劳动者均同意就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收到材料后,法院立即开启“绿色通道”,于当天完成审查工作,2020年7月16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冠利达公司与31名劳动者达成的分期支付工资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劳动者收到裁定书后,立即投入到工作中,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
(三)典型意义
“调解+司法确认”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诉源治理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联调机制快速化解劳动争议,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多元、便利的解纷机制,既稳定了就业岗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实现了多方共赢。
莱钢公司等诉太保深圳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促进外资外贸稳定发展
(一)基本案情
巴西企业戴姆公司向东莞莱钢公司采购一批钢结构件,由莱钢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安排货物运输,并向太保深圳公司投保海运货运一切险。该批货物于2014年6月自中国虎门港启运,同年8月运抵巴西伊塔加港。海运途中,部分货物因恶劣天气影响而受损。莱钢公司于2014年7月将其在涉案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戴姆公司。2014年8月,太保深圳公司以莱钢公司未如实告知货物装在甲板运输的重要情况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莱钢公司、戴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太保深圳公司向其赔偿货物损失美元200余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太保深圳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明确载有涉案提单编号,其应在核保过程中详细了解提单中记载的货物装载运输情况等重要信息。太保深圳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向投保人询问核实重要信息、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该重要信息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免除保险责任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太保深圳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2020年3月24日,判决太保深圳公司向戴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美元73万余元及利息。
(三)典型意义
在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分摊风险、经济补偿、融通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投保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加快复工复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外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贯彻“应赔尽赔”原则,支持外贸企业及时获得保险理赔,规范保险行业诚信经营,为稳外资外贸、确保产业链供链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科利亚公司申请重整案--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复产达产
(一)基本案情
科利亚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省级高新科技企业,华南地区最大的农业装备生产企业,拥有各类专利114项,主要产品获得中国机械工业科技二等奖,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因资金链断裂,科利亚公司生产设备和厂房被查封,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企业陷入困境。在疫情影响下,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政策支持、国内农业生产需求的明显增多、农业科技战疫优越性凸显等多方面原因让科利亚公司获得生机。2020年4月,科利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称其生产的部分型号联合收割机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能填补国内产品的空白,市场需求量一直较大;即使已经停产停业,大量供应商和经销商也没有起诉该公司,希望其尽快恢复生产。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科利亚公司已停产停业,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但其拥有核心技术,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具备恢复生产经营的能力。且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对于增加农资供应,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该公司具备重整价值。2020年5月14日,裁定受理科利亚公司的重整申请。
(三)典型意义
受疫情和国际局势影响,我国农业保供压力加大,科利亚公司作为农机装备高新科技企业,申请重整与当前中央提出的“保粮食安全”“保市场主体”目标任务契合。人民法院从该公司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条件、行业前景等方面综合认定,及时受理重整申请,利用法治化、市场化途径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救治,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复产达产和经济平稳发展。
冯某等诉广州南沙政府收回国有农用地行政补偿纠纷系列案--妥善化解征收补偿群体性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1年,广州番禺围垦农场关停转制,冯某等在册职工与围垦农场签订解除劳动协议,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因部分下岗职工就业困难,广州南沙万顷沙镇政府划出1000亩国有农用地,以优惠价格对下岗职工进行内部租赁,冯某等与作为管理方的万新公司签订了《协助就业土地租赁合同》。2017年6月,广州南沙政府因建设安置区,决定收回冯某等承租的上述国有农用地。万顷沙镇政府征补办与冯某等初步确认土地面积及青苗数量后,即按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给予冯某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冯某等对征收补偿行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广州南沙政府收回其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行政补偿违法,责令其依照穗南开管办(2018)2号文规定的标准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广州南沙政府收回涉案国有农用地时未依法发布用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单位未能与实际使用人达成补偿协议,亦未就补偿问题作出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冯某等为农场改制下岗职工,其所签订的《协助就业土地租赁合同》具有安置保障属性,还应酌情给付适当安置补助费。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最终于2020年6月8日促成该系列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冯某等申请撤诉。律师
(三)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涉及众多国有农场下岗职工补偿安置问题,且征收项目涉及民生工程建设,关系到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人民法院依法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在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提下,加大调解力度,最终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民生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复工复产。
佳旺公司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助力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
(一)基本案情
佳旺公司系一家主营餐具消毒的中小微企业,2018年6月,广州市番禺环境监测站对佳旺公司的餐具消毒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环境采样监测,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同年9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经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告知陈述申辩权、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佳旺公司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2万元。佳旺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佳旺公司涉案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但应适用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考量行政相对人是否有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更为合理。为妥善解决涉案争议,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下,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最低幅度10万元实施处罚,佳旺公司亦同意主动缴清罚款。2020年4月20日,判决将罚款金额变更为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之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市场遭遇重创,佳旺公司等餐具消毒企业亦受到重大冲击。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组织行政机关与企业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进行调解,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中小微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穗华公司与水利水电公司等欠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保障被执行企业经营发展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穗华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公司、水利水电公司欠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生效判决,置业公司应向穗华公司偿还到期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830万元,水利水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水利水电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并查封其部分房产。水利水电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冻结其银行存款导致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无法开工、工人工资无法按时发放、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另有多个建筑公司、包工头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冻结资金中的部分款项是案外人转入水利水电公司账户的工程保证金。
(二)执行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和解,经反复磋商,水利水电公司的投资方同意为债务提供担保,穗华公司亦同意减免水利水电公司部分利息及违约金,并允许其分期还款,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穗华公司在收到首期款后,申请法院解除对水利水电公司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2020年6月11日,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对水利水电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水利水电公司及时复工复产。
(三)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企业对资金需求更为迫切,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大量工人失业,影响经济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虽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仍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加入新的保证人、适当延长履行期限等方式,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保障被执行企业资金需求,使案件处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