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2020〕100号【发布日期】2020.06.17【实施日期】2020.06.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在线诉讼的司法需求,正视电子信息在经济社会交往中被广泛运用的现实,推动移动互联网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民商事案件的立案、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办理,一般通过广州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在线诉讼平台进行。
第三条 在线诉讼平台的使用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法院应当全面告知在线审理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在线诉讼平台进行在线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法院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互联网前沿技术不断完善广州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在线诉讼平台的诉讼服务机制。
第五条 法院通过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在线诉讼平台对案件数据的传输、储存及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注册、认证
第六条 现审理案件,应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核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通过广州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用户注册,通过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律师还需提供执业证号),并通过刷脸完成身份认证。经注册及身份认证后,即可登录在线诉讼平台,关联所涉案件后参与诉讼。已在广州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认证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再次在法院参加诉讼的,无需另行注册及身份认证。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证件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线完成用户注册及身份认证的,可以线下办理。
第七条 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手机号码、传真号、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注册及身份认证。律师
第八条 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及律师执业证号,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在线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身份标识。使用上述号码登录平台所做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平台技术等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三章 网上立案
第九条 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电话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十条 立案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避免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
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立案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进行答复的,立案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选择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再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十二条 通过网上立案的,法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与诉讼相关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三条 凡依法属于市中院、各基层法院(包括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向上述任一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立案申请。
提对申请人提出的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当场指引申请人先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等诉讼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后,请申请人根据受诉法院意见处理。
第十四条 立案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生成正式案号并分案,分案后当日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明确告知当事人正式案号、查询密码、业务庭的经办法官等信息。
第十五条 立案部门应自案件决定立案后三日内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将电子卷宗移送审判业务部门。案件的开庭、庭询排期工作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安排。
第十六条 审判业务部门应在排期后发出开庭通知、开庭传票及排期公告,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审判网、广州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查询。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的,基层基层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上诉状等必要电子卷宗材料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提交市中院二审审查,无需移交纸质卷宗。
第四章 电子送达
第十八条 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在民商事案件中通过电子送达平台、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可以适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件。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或约定的;
(三)受送达人提交的提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已采用电子送达的文件材料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第二十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一条 民商事一审案件,由审判业务部门在收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民商事二审案件由审判业务庭负责送达,开庭通知或开庭传票,需在开庭前3日送达.
第二十二条 法院应积极引导案件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并填写《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准确登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保险合同、金融合同等民商事合同中约定的或企业注册登记时登记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受送达人通过公证录音电话明确表明同意电子送达的,该电话中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以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受送达人使用法院为其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也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确认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
第二十三条 受送达人在电子邮箱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及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在线方式告知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告知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并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受送达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在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电子送达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查证核实的专门电子邮箱、特定通讯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渠道,以录音电话、弹屏短信等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送达人员因核查并保留诉讼的特定电子邮箱、通讯号码、信息公众号的收发记录以及所送达诉讼文书内容的材料存卷备查。
第二十五条 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法院从专门的送达信息库中提取电话号码,拨打录音电话进行身份、电子送达地址核实并口头通知送达事项;
(二)法院向受送达人确认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送达告知短信,告知其送达的内容及书面诉讼文书的获取指引;
(三)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后可登录微信小程序“微法院送达平台”或电子邮箱等方式获取书面诉讼文书;
(四)诉讼文书到达“微法院送达平台”后,需由受送达人通过身份验证或手机号码验证登录,受送达人数字签名签收后由系统自动生成送达回证。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可确定已完成送达:
(一)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邮箱进行送达,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邮箱所在系统的;
(二)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法院向为受送达人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进行送达或者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该电子邮箱所在系统反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录音电话通话成功、弹屏短信发送成功的;
(四)采用其它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
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先送达日期为准。
完成有效送达的,法院应当制作相应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审判管理系统查看电子送达情况,发现电子送达未成功的,在故障排除或不可能抗力等原因消除后应再次启用电子送达。
因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再次电子送达的,应即转为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第五章 电子诉讼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生成、处理、传输并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或QQ聊天记录等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记录、IP地址、后台数据等不通过技术手段难以感知的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电子文件。
第二十九条 法院建立并依托电子数据平台,为诉讼活动提供存证、调证、认证的便利。通过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保障电子证据平台储存的数据不被篡改。
第三十条 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线下提交打印件、复印件、截图、拍照等非原件形式的电子数据的,应将相应储存载体号后提交法院。电子数据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通过电子证据平台提交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将电子数据在线上传、导入电子证据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使用此前已经导入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数字化扫描处理,并上传至审判管理系统,形成电子诉讼材料。立案阶段接收的材料,应由立案部门负责扫描上传;审判阶段接收的材料,由具体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扫描上传。
第三十一条 对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电子证据平台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应组织在线质证。系统自动引导当事人庭前及时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通过系统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分别勾选认可或不认可,并可就其证明力有无、证明力大小等进行在线补充说明。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需要再提交纸质原件。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质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三十三条 法院应结合质证情况,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清洁、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具体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第三十四条 提供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对该证据来源、形成及存储过程符合证据形式进行证明的责任。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另一方当事人对电子数据展示内容有异议,认为存在删减、篡改情形的,应当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第六章 在线庭审
第三十五条 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听证等诉讼活动,可以采用在线方式审理。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及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应优先采用在线庭审。
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语音方式。
第三十六条 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当事人的人数众多,超过在线庭审平台技术支持能力的;
(二)当事人适用公告送达的;
(三)一方以上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四)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五)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不适宜再现庭审情形的。
仅有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庭审。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转为线下庭审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调解、上诉等诉讼权利。
第三十八条 对采用在线庭审的案件,一般通过广州审判网、广州法院网诉讼服务中心及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在线视频庭审入口。
开展在线庭审,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特殊需要,确需在其他场所进行在线庭审的,应当报庭长同意,并应确保庭审场所装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
第三十九条 法院技术部门在庭审前三日进行庭前技术测试,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在线庭审技术指导,因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端网络技术问题无法正常在线庭审的,可以指引其就近选择可正常在线庭审的场所参加庭审。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开始前十五分钟登录在线诉讼平台检测网络、音频及视频等设备效果。书记员应当提前登录平台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上线情况,核对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告知在线庭审中应注意事项、庭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 审判人员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在线庭审程序:
(一)庭审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庭审时不再重复进行;
(二)当事人已经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经庭审说明后不再举证、质证;
(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诉讼环节和合并进行。
(四)对于简单民商事案件庭审,庭审可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在下列场所参加庭审:
(一)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
(二)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
第四十三条 在线庭审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仪表整洁,着装规范,坐姿端正,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火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使用QQ、微信、微博等网络软件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妨碍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线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全程保持现场安静,确保无关人员不不进入庭审视频画面,不得允许他人在庭审场所为其违规提供协助。
第四十五条 证人在线作证的,应当在法院认可的场所在线参加庭审,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到法庭参加庭审。
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不公开庭审直播。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审判人员应当宣布休庭,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在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
第四十七条 在线审理的案件,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有关规定,妨碍在线诉讼秩序的,法院视情节予以训诫、强行关闭视频功能、责令退出庭审、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庭审笔录。经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核对确认的,电子庭审笔录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线庭审过程中,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储存归档。电子庭审笔录与庭审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录音录像、电子卷宗材料的,法院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在线诉讼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限制获取的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律师
第七章 电子归档
第五十条 法院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按照诉讼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可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移送和案件归档。
第五十一条 相关案件诉讼文书材料价值重大、需与纸质方式保管的,法院可就相关诉讼材料单独制作纸质卷宗,与电子卷宗同步归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电子案件电子卷宗应当按照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材料属性分别录入档案管理系统中的正卷或副卷目录中。
第五十三条 诉讼案件电子卷宗的制作录入应当从立案开始同步进行,跟随案件办理的流程环节、规定时限完成。诉讼中产生的文件资料,随时制作上传。
第五十四条 案件办结后,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及时电子卷宗提交归档。电子卷宗和需要同步归档的纸质卷宗提交档案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归档后,案件正式结案。对于不符合立案规范或规档要求的,退回补正后再行提交归档。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增添或删除已经确认归档的电子卷宗档案内的诉讼文件材料和相关数据。确需增加电子卷宗档案内材料或相关数据的,应当经承办案件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确需删除或替换电子卷宗档案内材料或相关数据的,应当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相关增添、删除或替换的情况,同步在电子卷宗备考表中予以注明。
第五十六条 案件电子卷宗档案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用,一般采取网上申请,网上阅览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指自然日,按照法律规定从次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两级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除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