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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过问案件登记和全程留痕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深盐法发〔2021〕3号【发布日期】2021.06.12【实施日期】2021.06.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廉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启用“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0)855号)、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意见》(法组【2021】4号)等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办案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组织或个人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律师

第三条 本院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各司其职,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当面请托不按正当渠道转递涉案材料等要求的,应当告知其直接递交办案人员,或者通过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等正当渠道递交;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打听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的,应当告知其直接向办案人员询问,或者通过本院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者诉讼服务平台等正当渠道进行查询。

第四条 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当过问本院案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本院具体案件处理等不当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并及时向本院督察部门报告,由督察部门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当过问案件:

(一)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本院有关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本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人员过问案件,不得向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对本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当过问案件的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如实进行登记记录并及时报告政治部(督察室)。

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不当过问案件: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第八条 有关领导干部、有关单位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过问本院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办案人员应将接洽、处理情况登记记录在案,有关单位或人员未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的,办案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案件有关情况。

第九条 本院院领导、专委、庭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履行职责或工作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

(一)院领导、专委、庭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履行职责需要,书面提出的监督意见需及时进行归档,口头提出的应及时登记记录;

(二)院领导、专委、庭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过问其管理权限范围外的部门的案件、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案件承办法官书面审核后答复处理,有关处理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如实登记记录。

第十条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本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存查,可不在记录报告平台登记。

第十一条 加强对过问案件登记的告知,在立案或诉讼材料送达阶段向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告知过问案件登记记录的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当过问案件情况发生。对通过他人请托说情不当过问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法官在开庭审理或公开宣判时,可以对其请托说情的情况当庭说明并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在审判组织评议和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过问登记记录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对过问登记的案件,审判管理部门应当纳入重点评查范围,评查人员可以通过旁听开庭审理、阅读卷宗、查看登记留痕材料等,评查案件质量,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审判纪律的,应将有关线索移交督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院办案人员负有全面、如实、及时登记和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义务,应当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过问案件的意见、要求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本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上述记录及相关批示、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装入案件正卷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十五条 依托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执行“三个规定”情况月报告制度,本院工作人员根据“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管理要求,应当每月一报告,遇有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的,应当一事一报、随时填报。及时记录本人遇到的打听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交往等情况,没有相关情况的也要进行零报告。政治部(督察室)应当每月对报告平台法院过问案件信息内容进行核查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

第十六条 政治部(督察室)及时对干警在记录报告平台记录情况进行核查和汇总分析,对属于领导干部不当过问案件的情况,应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报送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对属于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不当过问案件的情况,按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治部(督察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上报“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中本级法院相关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严控知悉范围,严禁随意泄漏。

第十八条 本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办案人员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院办案人员在登记记录过问案件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初次发生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有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口头提出的监督、指导意见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二)对有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不装入案卷备查的;

(三)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接洽情况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不将记录及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的;

(四)对本院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院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当过问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律师

本院以外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当过问案件的,本院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由有权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把严格落实“三个规定”作为常态化任务,推动党员干部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上报告本人及分管部门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每月召开领导班子月例会、每季度召开季度小结会,对本院干警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本院工作人员执行“三个规定”以及单位执行月报告制度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也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本规定所称本院工作人员,是指在本院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办案人员,是指直接参与案件办理、评议、审核、审议的本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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