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发布日期】2021.05.11【实施日期】2021.05.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广州市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8〕69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侨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法办〔2020〕448号)《广东省人民法院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方案》(粤高法〔2018〕187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与侨联组织应加强工作联系,就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诉调对接、委托调解、委派调解、调解确认与执行等,积极沟通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可以临时会议等方式随时沟通。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富有成效,不断提高纠纷解决质量和效率。
2.建立涉侨纠纷识别及信息交流机制。侨联组织应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化的涉侨纠纷处理信息库,对于进行诉前调解或者可能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属于涉侨纠纷的意见并报送联席会议联系人备案。同时,侨联组织应将国家侨务政策、侨界群众呼声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对涉侨案件的处理情况应定期向侨联组织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律师
3.组建涉侨纠纷调解组织。侨联组织应加快建立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就涉侨纠纷的受案范围、调解程序、文书规范、人员管理、保密要求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吸收各级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适格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
4.建立涉侨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建立涉侨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侨联组织组建的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成为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入驻广州法院在线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以下简称广州法院ODR平台)。广州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适宜由涉侨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的涉侨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均可委派、委托涉侨纠纷调解组织或其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工作流程
(一)调解工作注意事项
5.案件范围。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物权争议、工程承包、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均可提供调解服务。
6.书面记载内容。调解程序中,调解员负责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固定无争议事实、证据,调解程序终结时,调解员应将前述内容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7.虚假调解防范。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过调解及司法确认达到恶意规避债务等虚假调解情形。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及时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侨联组织报告。
(二)立案前纠纷化解程序
8.诉前委派程序。人民法院收到涉侨纠纷的立案申请后应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诉前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派涉侨纠纷调解组织或其调解员进行调解,涉侨纠纷调解组织或其调解员在接收案件材料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各方当事人,向被诉方发送《调解告知书》等有关材料,并指导被诉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含邮寄地址及电子送达地址)等材料。
9.诉前委派调解期限。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限自涉侨纠纷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签字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10.调解结束后的处理。调解结束后,涉侨纠纷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对案件调解情况进行记载,与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并移交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并签名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引导当事人自行即时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其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规程》《广州法院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之规定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资料等相关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纠纷转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三)立案后纠纷化解程序
11.诉中委托程序。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涉侨纠纷案件,可以委托涉侨纠纷调解组织或其调解员进行调解。涉侨纠纷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诉方,发送《调解告知书》。
12.调解期限。涉侨纠纷诉中委托调解期限为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为七日,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自涉侨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签字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13.调解结束后的处理。调解结束后,涉侨纠纷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对案件调解情况进行记载,与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并移交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自愿履行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继续审理。
三、鼓励创新
14.案例指引。人民法院应注重涉侨纠纷案件的审理,切实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定期发布权威、典型的相关案例,发挥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争议各方理性评估诉求,提高纠纷解决质效。加强对涉侨纠纷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与交流,不断提升涉侨纠纷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律师
15.案件中立评估。涉侨纠纷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在案件调解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就案件的处理中涉及到的各类专业问题进行评估,由中立评估员出具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合理解决纠纷。
16.在线解决。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应充分利用广州法院ODR平台或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在线调解平台,积极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便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线上参与纠纷解决。
四、工作保障
17.人员培训。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方式,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调解员的调解技能与法律素养,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18.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和推动财政部门将涉侨纠纷解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细化完善“以案定补”和各项考核激励机制。涉侨纠纷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
19.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将华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同中华传统解纷理念有机融合,引导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加强自我管理、自主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