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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

广州法院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7.05【实施日期】2021.07.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积极稳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科学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小额诉讼程序的试点工作应当本着改革依法有据、诉权保障到位、程序便捷高效的宗旨,贯彻先立案、后甄别的小额案件识别和立案规则,积极创新“两便原则”,促进有限司法资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效。

第二条 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在立案纸质和电子材料上标注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以提示经办法官正确履行程序义务,以及当事人在合理程序预期下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程序在审理中依规定转换的,要及时在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材料上予以更改。

第三条 原告诉讼请求为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一律立为小额诉讼案件,先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审查时,不得以有下列情况为由而不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或原告起诉还列有第三人,进而认为权利义务关系可能较为复杂的,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十人的除外;

(二)原告诉讼请求项目较多或提交的证据材料较多,进而认为事实认定可能出现困难的。

第四条 原告诉讼请求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立为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虽未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原告立案时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立为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再征询被告意见,被告明确不同意的,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除给付金钱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果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下,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五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六)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

(七)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

(八)涉及确认所有权、占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纠纷的案件;

(九)涉港、澳、台以及涉外民事案件;

(十)需要评估、鉴定或进行公告的案件;

(十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十二)医疗纠纷案件;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十四)其他经立案形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第六条 立案审查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立案部门在随机排定独任法官后,可不排定开庭日期和法庭。

基层法院可根据实际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审判团队。

第七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由独任法官负责当事人的传唤、诉讼文书的送达与交换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在不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便、快捷、集中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八条 传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电话、手机短信、微信平台、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信当事人收悉的电子通讯工具,并注意做好传唤记录。

第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须知》等诉讼文书,并确定答辩期间、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以及让当事人签署和提交《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等必备文件。

第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在独任法官充分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的,独任法官可即时开庭审理或定日开庭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答辩期间与举证期限可以合并计算。答辩期间为十五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理确定不超过七日的答辩期间。

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确有正当理由需延长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一条 立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可在开庭前主动征询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以转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第十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送达和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口头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需要进行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三)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四)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五)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七)示范诉讼案件;

(八)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

(二)民事诉讼行为严重违法,需要决定是否给予民事制裁或移送侦查机关立案处理的;

(三)审理中发现其他疑难复杂情况,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十四条 口头裁定转换程序,应保证宣告笔录完整。普通程序采取合议庭审理的,一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十五条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独任法官可当庭裁定转换,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可不中断,案件继续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报庭长批准。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征得双方当事人后,可以不再开庭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审理的,应再次开庭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但理由仅为剥夺了其上诉权利或其他理由不成立的,口头或者书面决定驳回。原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有异议,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口头通知驳回。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上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当然促使庭审改期或取消。经过书面审查,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口头裁定驳回,并告知庭审不改期。异议理由成立的,书面裁定移送案件。

第十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案件,条件具备的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及时将录音录像资料附卷,以保证庭审程序简便环节和裁判文书简化内容有据可查。

开庭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不受庭审程序的限制,独任法官可直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争议焦点指挥庭审,尽量一次开庭审结,当庭作出裁判并简要说明裁判理由。确需再次开庭的,以两次为限。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外,基层法院应告知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地址以及可申请执行的时间。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裁判文书的,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不予记载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辩论情况、争议焦点等内容,但应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审理经过、原告诉讼请求、案件适用程序、法院认定的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诉讼费用负担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的审理经过部分中,写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驳回管辖异议和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坚持上诉或者依据错误的诉权指引上诉的,告知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已经立案的,裁定终结诉讼。

第二十三条 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发现一审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但未适用的,不得发回重审。律师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进行统计,市中院审判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全市基层法院小额诉讼适用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小额诉讼案件须知

2.开庭笔录模板

3.判决书模板

附件1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案件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有所缩短,判决书也可采用简化格式。

三、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得上诉。如您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转换成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转换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卷。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聆听或观看庭审的录音录像。

六、是否同意答辩期间为七日?

□ 同意 □ 不同意

当事人签名:日期:

附件2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案号:(20××)粤××字第××号

案由:劳动争议

时间:20××年××月 ××日××时××分

地点:××审判庭

是否公开:是

开庭次数:第一次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记录如下:

【庭前准备】(与一般民商事案件一致)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

书:请肃静,由于法庭纪律已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法庭纪律不再当庭宣读。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法庭审理】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核对,到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当事人不清楚的,应予以宣告本院诉讼须知)。

被:清楚。律师

审: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当事人回答)。

被:(当事人回答)。

审:本次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卷。当事人可向法聆听或观看庭审录音录像。本案庭审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宣判几个阶段。

审:鉴于诉状(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原告的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

审:被告是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承认。(如承认可径行调解或宣判)

被:不承认。(继续下面的审理)

审:下面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以及待证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

原:证据一,证明:证据二,证明:……我认为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成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由被告向我支付工资XX元。

审:将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交由被告质证,同时发表本案法律适用意见?

被:证据一,不确认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二,……,我认为本案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

审:被告出示证据?(举证及质证过程同上)

被:证据一,证明:证据二,证明:……

(如有需要,可由法官进行进一步调查)

审:下面本庭就事实方面向当事人提问,请如实回答。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本庭主持调解。

(代理人无调解权限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成)

【当庭宣判】

审:现在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据《》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全体起立。

审:敲法槌并宣读判项。

书:当事人请坐下。

审:到庭当事人请在审判庭等待领取判决书,未领取,今天仍视为判决书送达日;未到庭当事人的判决书送达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由于本案已作当庭宣判且当庭宣判时已对判决事实与理由作了详细阐述,判决书对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再赘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现在闭庭。

(法官敲击法槌)

书:请审判人员退庭。

宣判完毕后,稍后,判决书制作完毕,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附件3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小额诉讼案件)

(20××)粤××字第××号

原告:×××(当事人基本信息情况与普通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要求一致)。

委托代理人:×××。

被告:×××(写法与原告相同)。

委托代理人:×××。

原告因××××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2、……。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货款××元属实(注:此处简要概括本案的主要事实和简要裁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年××月××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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