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高检院第八检察厅《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广东省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办理了一批质量高、效果佳的优秀案例,切实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广东省检察院从中评选出4件广东省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住宅小区业主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小区业主信息保护 公开听证+检察建议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存在泄露个人信息风险,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采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保护业主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江门市江海区“某某花园”、“某某豪庭”等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且已完成大部分小区业主的人脸信息采集。小区物管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律师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海区院)在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排查中发现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3月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3月19日,为进一步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江海区院组织召开“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安全监管”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等行政机关代表共同参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上,各方重点围绕住宅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如何管理、是否存在泄漏风险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如何监管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经听证员评议和与会代表研讨,达成一致共识:一是辖区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共同加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加大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引导促进行业自律。
3月30日,江海区院向该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截至2021年5月,区公安分局已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住宅小区、商场学校、楼盘销售部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依法依规安装的场所要求签订承诺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场所责令限时整改并接入公安网管系统,对违法安装的场所作出拆除并清空所有数据的处理。
同时,江海区院主动将案件办理情况向辖区党委、政法委汇报,推动将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安全监管工作列为该区“我为群众办实事”民生重点事项,并联合区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等11个相关行政机关率先在全省出台《江海区关于人体生物特征的安全技防系统监管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形成共管、共治、共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工作格局。
【典型意义】
住宅小区擅自安装并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容易造成业主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围绕“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安全监管”难点,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方式,积极搭建各方良性互动沟通平台,有效解决监管职责职能交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同时,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积极推动相关主体共建长效监管机制、携手加强源头治理,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银行客户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银行客户信息保护 行政处罚 行业监管
【要旨】
针对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泄露客户账户信息,检察机关通过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对相关银行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开展内部排查,防范银行信息泄露风险,保护银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湛江某银行客户经理王某非法出售其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银行客户账户信息共31465条,信息内容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账号等,上述信息被相关贷款公司用于拨打电话并推销贷款业务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中发现了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2020年8月24日成立办案组立案调查。办案组通过调阅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全面掌握王某违法事实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并多次走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湛江银保监分局)听取意见,了解银保监系统的日常监管模式并调取该局的职能规定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于2020年9月9日向湛江银保监分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加强对银行机构的监管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范金融信息泄露风险,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湛江银保监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落实整改工作,启动调查程序,调取涉案人员王某信息及相关材料,并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情况,同时督促涉案银行对内部风险情况开展排查,采取措施加强对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涉案银行积极开展风险排查,组织开展了王某案专项警示教育大会、“合规大家谈”、客户信息知识测试等活动;制作了客户信息保护的口袋书向全体工作人员派发;拍摄警示教育片,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2020年12月31日,湛江银保监分局以涉案银行对客户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案由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月4日,湛江银保监分局对王某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仍有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无视法律和规定,严重侵害了客户个人信息安全权益,反映出部分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足,内部监管仍需持续加强。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湛江银保监分局依法履职,及时排查银行内部风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完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促进银行业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切实加强银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售楼场所违法采集消费者生物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房地产销售场所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房地产销售处非法采集、使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市场乱象,检察机关开展统一专项监督行动,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延伸监督范围,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全市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合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惠州市部分房地产售楼处为便于商品房销售及计算销售人员业绩等目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使用、储存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成立专案组,以人脸识别技术运用较泛滥、易忽视的房地产领域为“切入口”,在辖区内开展多方调查和走访后,于2021年3月1日部署开展全市房地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为协同调查,惠州市院启动了市、区县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各区县院开展初查,于3月5日至3月22日期间,分别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管理局等17个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立案后,惠州市院专案组先选取7个在售楼盘作为重点查实有关情况,再商请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公安局等多个执法部门协助开展全市范围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全市500多家在售房产项目是否存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情况。为准确厘清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确保整治效果,惠州市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脸技术专家、相关行政机关、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房协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和房产企业代表进行磋商,广泛听取意见,共商推进整治方案。3月期间,惠州市区两级院分别向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分局、房产管理局等17个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消除隐患、加强监管、规范行业自律,构建长效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相继出台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惠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和《惠东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人脸识别信息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联合执法和督促限期自查自纠等方式要求彻底整改、规范管理。截止5月,全市共联合排查在售项目651家次,督促涉案售楼处全部按要求彻底整改,删除非法采集信息99726条,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和维权引导2000多人次。
2021年5月下旬,惠州市院分别联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回头看”,对全市7个县区24个在售楼盘进行抽检,经确认均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在个人消费领域的广泛运用,部分商家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严重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房地产销售领域非法采集、使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和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履职,促使行政机关达成一致共识,共同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房地产行业自律自治、消除隐患、加强监管,共同维护消费领域个人信息安全。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犯罪 支付赔偿金
【要旨】
针对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梁某某在网上购买2000多套公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材料,非法出售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获利56035元。2020年5月,王某某、刘某某经蒋某某介绍,在网上出售大量公民身份证照片和营业执照照片,其中王某某、刘某某共获利10000元,蒋某某获利10000元。律师
【调查和诉讼】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兴县院)在审查梁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发现梁某某等4人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9月14日,新兴县院对梁某某等4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为及时收集公益诉讼证据材料,新兴县院在办理该案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梁某某等4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利情况的供述、相关书证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查清梁某某等4人侵害众多不特定个人信息安全的事实。
新兴县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1月20日,新兴县院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梁某某等4人按照获利金额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6035元;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7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梁某某等4人非法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决梁某某等4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全部支持了新兴县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4名被告人均无提出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并移交执行。
【典型意义】
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依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公益损害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解决了公民个人维权难度大、诉讼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难题,有效弥补了公民个人维权相对困难的不足,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本案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对同类案件起到示范和指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