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潮中法发〔2020〕7号【发布日期】2020.12.18【实施日期】2020.1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潮州市两级法院向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诉讼文书送达,适用本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交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自主承诺书应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企业知晓上述告知事项后,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和申报表,承诺所填报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商事主体承诺所填报的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必须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商事主体的,商事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商事主体所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人民法院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予以查询,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律师
附件:1.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承诺书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附件一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商事主体设立后将为其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所列项目。
五、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商事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
六、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知晓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二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商事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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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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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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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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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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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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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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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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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取得方式 |
□自有物业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请补充填写 ) |
住所(经营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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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长 期 |
房屋法定用途 |
□商业 □工业 □办公 □住宅 □其他(请补充填写 ) |
申请人承诺签署: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3.地址应该按照市、县(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