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7.05【实施日期】2021.07.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积极稳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科学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条 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在排定独任法官后,可不排定开庭日期和法庭,由独任法官确定具体开庭时间。
市中院立案部门在排定独任法官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及电子卷宗移送至独任法官,独任法官在立案部门移送卷宗后三日内审查确定是否不开庭审理,并自行排期送达。独任法官认为应当转为合议庭审理的,应当报庭长批准。
第三条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包括法律适用明确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均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易引起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
(三)新类型的案件;
(四)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引发冲突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
(六)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律师
(七)涉及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
(八)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应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案适用独任审理,并列明法官、书记员的名字,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五条 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情形之一,需转为合议制审理的,应当报庭长批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审理期限不中断,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对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六条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
第七条 市中院对不服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和一审民事裁定类的上诉案件,适用独任审理。
为保证审判组织的合法性,避免引发再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严格限定在上款两类案件内,不得扩大适用。
第八条 对经过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市中院不得适用独任审理。
第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的审理经过部分中,写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第十条 市中院适用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独任法官依职权决定是否书面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无疑义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错误适用独任制审理的;
(三)违法缺席审理的;
(四)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五)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六)违反专属管辖和法院主管的;
(七)符合下列情形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1.仲裁机构已经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决定的;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受理条件的;
3.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八)其他案情简单的民商事案件。
第十一条 经询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需依法发回重审的下列案件,独任法官依职权决定书面审理:
(一)遗漏判项的;
(二)遗漏当事人的;
(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同意调解的。
第十二条 为保护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独任制法官决定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询问是否有新的书面陈述意见等事项。
第十三条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争议金额不大、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当事人在上诉状和答辩状中没有提出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新证据和有别于一审诉辩意见的新理由,或者提出的新证据仅为补强性证据、重复证据,或者提出的新理由与一审诉辩意见没有本质区别的,经当事人同意,独任法官可以决定书面审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同时履行抗辩,一审法院未予释明和调处,二审法院需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六条直接释明并改判的上诉案件,不适用书面审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支付违约金,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直接释明并改判的上诉案件,不适用书面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侵权为由主张赔偿,对方以侵权事由不成立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未对赔偿项目、金额提出辩论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侵权成立且需支付赔偿款项的,不适用书面审理。
第十七条 适用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八条 独任法官对一审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转为合议制审理后,应再次开庭审理。
第十九条 对适用独任制和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加强监督力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当事人投诉反映在独任审理和书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核查,发现存在廉政以及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
1.一、二审独任审理须知
2.二审独任审理传票
3.书面审理告知书
4.独任审理转合议庭审理审批表
附件1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须知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本院对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采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等诉讼权利与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并无区别。
三、如您对本案采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有异议的,请在开庭前三日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转换成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审理案件须知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本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裁定类案件,可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二、采用独任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等诉讼权利与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并无区别。
三、如您对本案采用独任审理有异议的,请在开庭前三日以书面方式提出。律师
四、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转换成合议制审理,适用合议制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附件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案号 |
(20××)粤01民终××号 |
原审案号 |
(20××)粤××民初××号 |
案由 |
××× |
当事人姓名 |
张三 |
工作单位或住址 |
广州市越秀区×× |
联系电话 |
150×××× |
传唤事由 |
开庭 |
应到时间 |
20××年×月×日×时×分 |
应到处所 |
第44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可供14人旁听) |
承办部门 |
民事审判庭 |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本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邮编:510440;
5.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须从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的新审判业务大楼南门当事人报到处进入法院参加诉讼;
6.本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将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播;
7.相关案件问题亦可拨打诉讼服务热线12368咨询。
备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改革试点单位,本案依法适用独任进行审理,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传票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
审判员×××书记员 ××× ,法官助理电话:书记员电话:
二〇××年×月××日 |
附件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告知书
(20××)粤01民终××号
×××:
你与×××××(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改革试点单位。本案依法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担任书记员,进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提交。当事人若对适用书面审理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同意。
二〇××年×月××日
附件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转换审批表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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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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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适用程序 |
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
拟转程序 |
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 |
拟转合议庭组成人员 |
审判长: |
法官助理: |
审判员: |
书记员: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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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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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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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审批 |
审批结论: 审批人: 审批日期: |
院领导审批 |
审批结论: 审批人: 审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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